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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加油站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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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於2015年被國務院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宣布失效。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加油站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2〕18號
2002年2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國務院文件的決定 (2015年)
[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8號,以下簡稱:國辦發38號文件)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以下簡稱:國辦發72號文件)下發後,經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成品油市場秩序有所好轉,加油站經營管理進一步規範。但由於利益驅動,加油站違規建設、布局不合理、過多過濫的問題還相當嚴重,稅負不均且稅收徵收難度大等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為此,國務院決定,從現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時間,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加油站專項整治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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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頓規範與發展創新並重,嚴格市場准入,規範審批管理,打擊各種違規建設和違規經營行為,轉變加油站經營方式,推進流通方式創新,發展連鎖經營、集中配送,進一步促進石油石化行業的健康發展。通過專項整治,使加油站的建設符合規劃,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經營,競爭有序;石油石化企業的競爭力明顯提高;廣大消費者對成品油經營秩序和加油站服務質量基本滿意;同時,也為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作的承諾做好準備。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內容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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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做好行業規劃,嚴格市場准入。國家經貿委、建設部要按照國辦發72號文件的規定和各自職責,指導和協調省級經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科學制定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依據城鄉規劃等要求合理確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有關加油站的設計施工和運營標準規範。各省經貿和建設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在徵求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意見和已有工作的基礎上,於2002年6月30日前明確本地區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鄉道路加油站的設置間距和城區加油站的設置半徑,全面完成規劃的審定工作,保證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並責令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加油站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遷或關閉。

  各地區新建加油站,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辦發72號文件規定執行。石油集團、石化集團必須依據有關規定對納入本系統的成品油批發企業進行規範,加強監督和管理。

  (二)全面檢查,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要對1999年以來新建的加油站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對違法違規建設和經營的加油站,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凡在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嚴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國經貿貿易〔2001〕543號,以下簡稱:國經貿543號文件)下發前未經任何批准擅自建設的、經過整改仍未達到規定條件的、非法占地或違章建設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以及有嚴重偷稅逃稅或摻雜使假行為的加油站,依據相關法規一律予以關閉;對列入關閉範圍的加油站,要責令其變賣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儲油設施,及時辦理取消成品油經營資格的各項手續。

  凡未經省級經貿部門批准並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加油站,一律停業整頓,並追究越權審批、違規建設加油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其中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屬石油集團、石化集團建設以及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收購、控股或納入連鎖經營體系實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補辦有關手續,報國家經貿委備案後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其餘的加油站於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關閉。

  (三)加強監管,規範經營行為。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加油站整治的有關工作。工商總局負責指導和協調打擊無《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無營業執照和超越工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開展成品油經營的加油站,嚴厲查處經銷劣質和走私成品油等行為。公安部負責指導和協調新建、改建、擴建加油站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建設部負責指導和協調檢查加油站建築安全隱患、清理違章建築。質檢總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加油機防爆監督檢查和計量檢定監督檢查工作,嚴厲打擊加油機計量作弊違法行為。稅務總局負責指導和協調打擊加油站偷逃稅款行為,落實加油站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徵稅的規定,監督加油站憑合格成品油批發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抵扣成品油進項稅收(非合格成品油批發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不得抵扣);會同質檢總局、國家經貿委負責抓緊落實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

  (四)管住源頭,防止成品油違規違法流入市場。國家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地方煉油廠生產和銷售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銷售成品油的煉油廠停止原油供應。加強成品油批發企業和成品油直供用戶的管理,對違規銷售成品油的批發企業和直供用戶所屬經營企業,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嚴重的取消經營資格。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進一步打擊土煉油違法活動;石油集團、石化集團負責制定所屬煉油廠成品油及非標油品出廠的管理辦法,各地經貿部門加強監督;海關總署、公安部、工商總局負責進一步打擊成品油走私工作。

  (五)發展新型營銷方式,推進流通方式創新。國家經貿委負責制定加油站特許經營的管理辦法,引導石油集團、石化集團以外的社會加油站逐步納入石油集團、石化集團連鎖經營體系;組織協調石油集團、石化集團對社會加油站逐步進行集中配送。

  (六)加強信息化建設,實行分類管理。石油集團、石化集團要加快銷售成品油信息網絡建設。國家經貿委要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以及石油集團、石化集團做好成品油生產、進出口、流通、稅收管理信息的互聯互通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各地加強對加油站的管理。各地經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加油站經營狀況的檔案,根據加油站經營管理情況分成不同等級,分類管理,加強指導。

三、加強對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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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油站專項整治工作,要堅持「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要求,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各地要按照國辦發38號文件和國辦發72號文件要求,健全各級成品油清理整頓專門機構,保證工作經費,加強組織協調。要按照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統一要求,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並對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對專項整治工作開展較好的地區,要給予表彰。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在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大力協同。

  (二)石油集團、石化集團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範經營,加強自律,有序競爭,並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

  (三)國家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檢查組,對各地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和督查,及時總結經驗,並於2002年9月30日前將工作情況報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後報告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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