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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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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9〕3號
2019年1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
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城鎮小區配套建設幼兒園是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的重要途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2018年11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規範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使用,並對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情況進行治理作出部署。為落實相關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開展治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教育大會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履行政府責任,依法落實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定,着力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聚焦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治理,進一步提高學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實辦好學前教育,滿足人民群眾對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務

1.城鎮小區嚴格依標配建幼兒園。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應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並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予以建設。城鎮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兒園或規劃不足,或者有完整規劃但建設不到位的,要依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對存在配套幼兒園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辦理竣工驗收。

2.確保小區配套幼兒園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小區配套幼兒園應按照規定及時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未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應限期完成移交,對已挪作他用的要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對移交的幼兒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

3.規範小區配套幼兒園使用。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後,應當由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辦成公辦園的,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方面的工作;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的,要做好對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明確補助標準,加強對普惠實效及質量方面的動態監管。

三、工作措施

1.摸底排查。各地以縣(市、區)為單位,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針對規劃、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況,分別列出清單、建立台賬。該項工作於2019年4月底前完成。

2.全面整改。針對摸底排查出的問題,從實際出發,認真制定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要求逐一進行整改。對於已經建成、需要辦理移交手續的,原則上於2019年6月底前完成;對於需要回收、置換、購置的,原則上於2019年9月底前完成;對於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原則上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3.監督評估。對各地自查、摸排、整改等環節加強督導、監督和評估,並針對關鍵環節適時進行抽查,對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區進行通報。

四、組織實施

1.建立治理工作協調機制。成立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小組,組長由協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國務院副秘書長擔任,成員由教育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治理工作聯合辦公室設在教育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各地要參照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加強治理工作協調。

2.落實治理責任分工。按照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項工作的主責部門及配合部門,建立聯審聯管機制,切實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項任務落到實處。教育行政部門要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參與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項目規劃布局,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程序及時辦理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自然資源部門要根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統籌規劃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將小區配套幼兒園必要建設用地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相關規定劃撥建設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築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移交的監管落實。機構編制部門按程序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涉及的機構編制工作,根據辦園性質,分別由機構編制部門和民政部門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

3.加強治理工作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確治理步驟,細化工作分工,壓實部門責任,完善治理舉措,確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強社會監督,及時向社會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結果。暢通群眾反映意見渠道,設立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健全部門工作聯動、形勢研判和應急反應機制,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對在治理工作中發現的造成學前教育資源嚴重流失等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要及時總結治理情況,制定完善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形成規範管理的長效機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見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況,要及時報送治理工作聯合辦公室。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1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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