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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放廣東省蓮花山客運口岸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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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放廣東省蓮花山客運口岸的復函
國辦函〔1985〕39號
1985年6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放

廣東省蓮花山客運口岸的復函

國辦函〔1985〕39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粵府〔1985〕33號文悉,經國務院批准,現答覆如下:

一、同意蓮花山港闢為對外輪開放的客運口岸,開辦蓮花山至香港的客運航線。

二、同意口岸檢查、檢驗等單位共增加編制二百三十一人,增編所需人員儘可能從黨政機關多餘人員中選調。各單位人數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和勞動人事部共同下文通知。

三、蓮花山客運口岸開放前,由你省負責組織並邀請國務院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通航日期。有關開放的具體問題,請與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商洽。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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