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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徵收水資源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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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徵收水資源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5〕27號
1995年4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徵收

水資源費

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5〕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水資源費徵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國務院未發布水資源費徵收辦法的情況下,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先後制定了徵收水資源費的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徵了水資源費。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水資源費徵收和使用辦法已經列入國務院的立法工作計劃,水利部和建設部應當抓緊起草,儘快報國務院審批。

  二、在國務院發布水資源費徵收和使用辦法前,水資源費的徵收工作暫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但是,對中央直屬水電廠的發電用水和火電廠的循環冷卻水暫不徵收水資源費,已經徵收的,不再重新處理;對在農村收取的水資源費,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涉及農民負擔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的規定,緩收5年。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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