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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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的通知
國辦發〔1988〕71號
1988年10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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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的通知

國辦發〔1988〕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台工作的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簡稱台辦)。現通知如下:

一、台辦是國務院處理對台事務的辦事機構。其職責任務主要是,負責管理、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經濟、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涉台事務;對各部門、各地區貫徹執行中央、國務院對台方針、政策,進行督促和檢查;組織制訂涉台事務的有關政策、規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對台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中央、國務院對台方針、政策負責處理。各地區對台工作中涉及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同有關部門聯繫,同時抄告台辦。

三、各地區、部門對台工作的報告、簡報、重要信息和資料等,應抄送台辦。

四、台辦主任由丁關根同志兼任,副主任為孫曉郁、陳宗皋同志。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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