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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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國辦發〔2004〕16號
2004年2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國辦發〔2004〕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國血吸蟲病防治工作(以下簡稱血防工作)的領導,切實遏制血吸蟲病疫情回升的勢頭,有效控制血吸蟲病的流行,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經國務院同意,成立國務院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血防工作領導小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職責

  負責研究制定全國血防工作方針、政策;審定全國血吸蟲病綜合防治規劃及專項規劃;召開年度工作會議,部署防治工作任務;協調解決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成人員

  組 長:吳 儀(國務院副總理)

  副組長:高 強(衛生部常務副部長)

      杜青林(農業部部長)

      汪恕誠(水利部部長)

      徐紹史(國務院副秘書長)

  成 員:李盛霖(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趙沁平(教育部副部長)

      李學勇(科技部副部長)

      楊衍銀(民政部副部長)

      肖 捷(財政部副部長)

      陳 雷(水利部副部長)

      齊景發(農業部副部長)

      王隴德(衛生部副部長)

      胡占凡(廣電總局副局長)

      祝列克(林業局副局長)

      汪永清(法制辦副主任)

      張桃林(江蘇省副省長)

      蔣作君(安徽省副省長)

      胡振鵬(江西省副省長)

      羅清泉(湖北省省長)

      甘 霖(湖南省副省長)

      劉曉峰(四川省副省長)

      吳曉青(雲南省副省長)

三、辦事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設立國務院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血防辦),作為血防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血防辦設在衛生部,辦公室主任由衛生部副部長王隴德兼任。血防辦承擔血防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擬定全國血防工作規劃、計劃和政策;督查落實各項防治工作任務。

四、成員單位職責

血防工作實行「春查秋會」制度,血防辦每年定期組織血防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流行區各省完成全國血防工作規劃及開展防治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每年就本部門履行血防工作職責情況向血防工作領導小組作出報告。血防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具體職責是:

衛生部:負責牽頭研究提出全國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方針、政策、規劃和措施以及有關綜合協調工作,依法監督血吸蟲病的防治工作,加強預防控制;指導人群查病治病、疫情監測、防治技術和健康教育工作,根據疫情控制需要組織開展查螺和高危易感地帶藥物滅螺工作;引導和支持流行區群眾開展改水改廁,改善生活環境。

發展改革委:負責將血防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農業、林業、水利和移民建鎮等重大項目建設中,協調並會同有關部門、地區將血防設施納入項目建設中統籌安排;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將血吸蟲病防治、科研機構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教育部:負責組織血吸蟲病流行地區結合中小學安全與健康教育和相關課程內容,對學生普遍進行血防知識教育。

科技部:負責把血吸蟲病防治科研項目列入國家重點科技攻關計劃。

民政部: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指導對符合救濟條件生活貧困的晚期血吸蟲病人的生活救濟和醫療救助工作。

財政部:負責安排血吸蟲病防治經費,對困難地區和重點疫區血防工作給予補助;加強對血防資金的監督管理。

水利部:負責將結合水利工程開展滅螺納入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規劃,在血吸蟲病流行區實施大型水利建設項目時,將血吸蟲病防治設施建設納入項目內容,一併設計,一併施工;結合人畜飲水、灌區改造、小流域治理、微型水利工程、山區集雨節水灌溉、農田節水灌溉等項目,改善農村水環境,防止疫區釘螺孳生。

農業部:負責根據全國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制訂農業部門實施細則;結合農業生產及種植業、養殖業結構調整開展滅螺,圍繞改變傳統的生產、生活習慣和改造疫區環境,實施禁牧、舍飼、建沼氣池、以機代牛、水田改旱田等措施,預防血吸蟲病傳播;負責疫區動物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對家畜(牛、羊、豬等)開展檢查,並對感染的家畜進行治療和處理,有效控制動物傳染源。

廣電總局:負責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血防知識宣傳活動,提高群眾防治血吸蟲病的自覺性和自我防護能力。

林業局:負責結合退耕還林工程、長江防護林工程等重點林業工程,積極開展興林抑螺工作。

法制辦:協助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起草《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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