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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我國參加國際展覽局和世界博覽會工作有關問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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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我國參加國際展覽局和世界博覽會工作有關問題的函
國辦函〔2001〕72號
2001年12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3號

貿促會、外交部、財政部、外經貿部:

貿促會《關於加強管理我國參加國際展覽局和世界博覽會工作的請示》(貿促展計〔2001〕56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准,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同意由貿促會代表我國參加國際展覽局工作,並負責我國參加國際展覽局和世界博覽會相關事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涉及重大事項,由貿促會商外交部、外經貿部、財政部等部門後報國務院。

二、為加強對參加世界博覽會的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參加或申辦由國際展覽局批准的世界博覽會,一律由貿促會會同外交部、外經貿部、財政部等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三、貿促會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並注意了解、掌握國際展覽局和世界博覽會的動態,及時通報有關信息,認真做好相關工作,確保我國參加國際展覽局和世界博覽會的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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