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執行國辦發〔1995〕27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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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執行國辦發〔1995〕27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9〕1號
1999年1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執行國辦發〔

1995

27

號文件

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9〕1號
 

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水利部:

1995年4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徵收水資源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5〕27號)規定:「在國務院發布水資源費徵收和使用辦法前,水資源費的徵收工作暫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但是,對中央直屬水電廠的發電用水和火電廠的循環冷卻水暫不徵收水資源費」。近年來,由於有的部門和地方對上述有關規定存在不同認識,影響了該文件的貫徹執行。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門要繼續貫徹執行國辦發〔1995〕27號文件的規定。

二、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關於國有企業界定的規定 , 國辦發〔1995〕27號文件中規定的「中央直屬水電廠」、「火電廠」,是指下列電力生產企業:

(一)中央全資的電力生產企業;

(二)中央出資占企業資本總額的50%以上的電力生產企業;

(三)中央出資占企業資本總額的比例不足50%,但是中央出資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電力生產企業。

三、國辦發〔1995〕27號文件中規定的「循環冷卻水」,包括第一次注入循環冷卻系統的水和以後補充到該系統的水。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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