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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擴大雲南南滾河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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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擴大雲南南滾河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的通知
國辦函〔2003〕58號
2003年8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擴大雲南南滾河等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的通知
國辦函〔2003〕58號

雲南省、海南省、福建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環保總局、林業局:

  環保總局《關於擴大雲南南滾河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面積的請示》(環發〔2003〕119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同意擴大雲南南滾河、雲南哀牢山、海南霸王嶺、福建龍棲山、寧夏賀蘭山等5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後各自然保護區的面積和範圍分別為:

  1.雲南南滾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為508.87平方公里。範圍為北緯23°09′—23°40′、東經98°57′—99°26′之間,西起滄源縣小母空山頂經班洪村到耿馬縣三家村,東自滄源縣登革洛河岔口到耿馬縣石樓梯,南起滄源縣勐角林場,北到耿馬縣三叉河。其中,新增加面積438.05平方公里,包括南郎片區8.66平方公里,芒庫河片區73.13平方公里,原瀾滄江省級自然保護區大青山——窩坎大山子片區356.26平方公里。

  2.雲南哀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為677平方公里。範圍為北緯23°36′—24°56′、東經100°44′—101°30′之間,西南分別沿鎮源縣2608米、2261米兩條等高線、景東縣東瓜嶺及南華縣與彌渡縣行政區界,東北到南華縣大箐子、楚雄市水箐口2274米等高線、雙柏縣小河壩2528米等高線到新平縣嘎灑鎮南恩河,南起鎮源縣者東鄉山神廟,北抵南華縣王家村馬鞍山腳。其中,新增加面積173.4平方公里,包括與原哀牢山保護區相連的大中山及其支脈大金山主體山脊,但不包括兩山山腳下的免街鄉及原申報的與大中山主體部分不相連的禮社江片區。

  3.海南霸王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為299.8平方公里。範圍為北緯18°57′—19°11′、東經109°03′—109°17′之間,西北自昌江黎族自治縣大章村及白沙黎族自治縣金波農場,西南到昌江黎族自治縣保芬老村、大炎老村及南方村,東到白沙黎族自治縣子保村、打炳村和昌江、白沙兩縣行政區界。其中,新增加面積233.54平方公里,為原保護區南側向南、西南方向延伸的海南省霸王嶺林業局管理的國有天然林區。

  4.福建龍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為156.93平方公里。範圍為北緯26°27′—26°37′、東經117°11′—117°27′之間,西起將樂縣萬全鄉隴源村,東到白蓮鎮白蓮村,南起將溪采育場郭溪工區,北到黃潭鎮大坪村。其中,新增加面積30.93平方公里,包括萬全鄉——黃潭鎮片區4.24平方公里,白蓮鎮片區26.69平方公里。

  5.寧夏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為2062.66平方公里。範圍為北緯38°19′—39°22′、東經105°49′—106°41′之間,南起銀川——巴彥浩特公路,西北依寧夏、內蒙古行政區界,東到西夏王陵、西北煤機總廠及石誼甲和三柳高壓線。其中,新增加面積1446.36平方公里,包括寧夏賀蘭山主要地段和部分山前衝積帶(斑籽麻黃生境),但不包括石炭井礦區、汝箕溝礦區及其進出通道,這一片區地域上是連續的,面積1437.56平方公里;另有東北角鐵路一側石嘴山落石灘洪積扇(四合木生境)片區,面積8.8平方公里。

  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規定,按調整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面積和範圍組織勘界並標明功能分區,經審定後予以公告。同時,抓緊修改和完善各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按程序論證、報批。

  三、要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指導和支持。對人與野生動物矛盾衝突嚴重的保護區,確需實施村寨搬遷及採取其他涉及社區利益措施的,應當做出規劃並逐步實施,確保搬遷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得到穩定改善,所需資金多渠道予以解決。幫助保護區管理機構積極開展社區共管和生境適應性改造等工作,指導周邊群眾改進耕作制度和種植結構,改善野生動物採食條件。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農民足額補償。

  四、要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逐步健全和強化保護區管理機構,實行統一有效的管理。在自然保護區發展旅遊和多種經營活動,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保護區總體規劃的要求,不得隨意開發旅遊景點、線路或以人工景觀代替自然景觀,不得在保護區範圍內興建休閒度假區等商業食宿設施和旅遊車道、停車場等專用交通設施,不得在保護區範圍內新開採煤點和採石場。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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