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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台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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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台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2011〕68號
2011年7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

台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2011〕68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要求批准台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請示》(浙政〔2010〕78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台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台州市是浙江沿海東部區域性中心城市,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統籌土地利用,強化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三、加強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穩定數量,提高質量。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於181326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於169120公頃。

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特別是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科學配置城鎮工礦用地,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整合規範農村建設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礎設施用地。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促進各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到2020年,全市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75640公頃以內,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控制在106平方米以內。嚴格控制中心城區用地規模,中心城區土地利用要以調整、改造、挖潛為主,建設用地擴展應優先利用閒置地、空閒地,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89平方公里以內。

五、進一步加強對區域土地利用的統籌和管控。西部生態屏障保護發展區,要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堅持土地資源的保護性開發,引導園地集中布局,適度發展觀光農業及旅遊業,加強水土流失治理,促進生態功能的恢復和提高;東部低山丘陵農業綜合發展區,要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加強集中連片基本農田的建設,推進土地整治,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廣生態農業,將本區建設成為重要的現代農業產業基地;中部城鎮集約發展區,要合理安排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有效保障重點城鎮建設和產業用地需求,引導經濟和人口合理集聚,強化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嚴格控制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標準,保護鑒洋湖城市濕地,保留城鎮組團間開敞綠色空間,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六、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指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格執行。要將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等約束性指標層層分解落實,不得突破。對預期性指標,要通過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導,力爭實現。

七、嚴格實施《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事關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關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高度重視實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實現。台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市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嚴格落實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責任制,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要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強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嚴格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加強農用地轉用管理;加強規劃實施動態監管,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加強規劃宣傳,提高全社會依法依規用地的意識。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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