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建設部《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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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建設部《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的通知
國辦函〔1999〕31號
1999年4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建設部

國辦函〔1999〕31號

建設部:

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已經國務院批准,由你部組織實施。

附: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

(建設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為了加強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規範審查工作程序,提高審查工作質量和效率,制定本規則。

一、審查的組織形式

總體規劃審查工作由建設部牽頭負責。建立以建設部牽頭,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科技部、公安部、國土資源部、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國家計生委、環保總局、民航總局、旅遊局、文物局和總參作戰部等部門組成的城市總體規劃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按本規則做好有關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辦法,由建設部商部際聯席會議組成部門另行制定。

二、審查的主要依據

(一)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建設部制定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

(三)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與總體規劃相關的規劃;

(四)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五)當地經濟、社會和自然的歷史情況、現狀特點和發展條件。

三、審查的重點內容

(一)性質。城市性質是否明確;是否經過充分論證;是否科學、實際;是否符合國家對該城市職能的要求;是否與全國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相一致。

(二)發展目標。城市發展目標是否明確;是否從當地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是否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全面進步;是否有利於可持續發展;是否符合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國家產業政策相協調。

(三)規模。人口規模的確定是否充分考慮了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資源和環境條件的制約因素;是否經過科學測算並經專題論證。

城市實際居住人口的計算口徑包括在規劃建成區內居住登記的常住人口(含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和居住1年以上的暫住人口。

用地規模的確定是否堅持了國家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間資源的原則;是否符合國家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是否符合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是否在一定行政區域內做到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

(四)空間布局和功能分區。城市空間布局是否科學合理、功能分區是否明確;是否有利於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是否有利於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

(五)交通。城市交通規劃的發展目標是否明確;體系和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管理現代化的需要;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是否與城市交通系統及城市長遠發展相協調。

(六)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保護。城市基礎設施的發展目標是否明確並相互協調;是否合理配置並正確處理好遠期與近期建設的關係。

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目標是否明確;是否符合國家的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及標準;是否有利於城市及周圍地區環境的綜合保護。

(七)協調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是否做到統籌兼顧、綜合部署;是否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國防建設等相協調。

(八)實施。總體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定是否明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是否達到了建設部制定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規定的基本要求。

(十)國務院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四、審查的程序與時限

(一)前期工作

建設部要加強總體規劃編制前期工作的指導,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部際聯席會議有關組成部門對總體規劃編制工作進行必要的協調和指導。

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在擬修編或調整總體規劃之前,應就原總體規劃執行情況,修編或調整的理由、範圍,書面報告建設部,由建設部作出應屬修編或調整的認定。

總體規劃綱要和文本初步成果完成後,建設部要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按本規則規定的審查重點並結合當地具體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覆核,提出審查意見。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應按專家組的審查意見,進一步對總體規劃綱要和文本進行修改完善。

(二)申報工作

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報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並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審查辦法,充分發揮專家和相關部門的作用,切實把好總體規劃上報國務院審批前的審查關。

總體規劃申報材料包括:總體規劃(含規劃文本、附件、圖紙)以及專家評審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軍事部門的協調意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審查意見。

(三)審查工作

建設部接國務院交辦文件後,首先對申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對有關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部可將其退回,補充完善後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上報。對有關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分送部際聯席會議組成部門徵求意見。各部門應就與其管理職能相關的內容提出書面意見,並在材料送達之日起5周內將書面意見反饋建設部。逾期按無意見處理。

建設部負責綜合部際聯席會議組成部門的意見並及時反饋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對總體規劃及有關材料進行相應修改,不能採納的,應作出必要的說明,並在材料送達之日起3周內將修改後的總體規劃及有關材料和說明報建設部。

建設部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組織召開部際聯席會議,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並對擬批覆總體規劃的城市的性質、布局、規模等主要內容進行審議。會議由部際聯席會議組成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及有關專家參加。工作周期一般為3周。

建設部應預先向部際聯席會議組成部門書面函告總體規劃審查工作的進度和計劃。

(四)報批工作

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部際聯席會議的意見,對總體規劃及有關材料抓緊進行修改完善後報建設部。

建設部根據部際聯席會議審議的意見,起草審查意見和批覆代擬稿,與部際聯席會議紀要、修改完善後的總體規劃及有關材料一併報國務院。工作周期一般為3周。

在總體規劃審查過程中,有關方面意見如有重大分歧,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建設部列出各方理據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

通常情況下,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工作周期不超過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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