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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淮南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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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淮南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2010〕145號
2010年10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淮南市

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2010〕145 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淮南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淮南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淮南市是安徽省北部的重要中心城市,國家重要能源基地。《總體規劃》實施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做好淮南市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約發展的原則,加快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物流業、文化旅遊產業,不斷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淮南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良好、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三、重視城鄉統籌發展。在《總體規劃》確定的1477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要逐步完善中心城區功能,加強採煤塌陷區綜合整治,優化空間布局,提高對周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輻射帶動能力。要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重點發展縣城和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建制鎮,促進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經濟快速發展,逐步實現市域城鎮體系布局合理、功能明確、結構完善。

  四、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城市人口控制在165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165平方公里以內。要依據《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布局,引導人口合理分布,堅持集中緊湊的發展模式,防止城市規模盲目擴大。根據淮南市資源、環境的實際條件,強化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

  五、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加快公路、鐵路和水運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與周邊地區交通運輸條件。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系統。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給水、排水和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加強重點防災設施和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的建設,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防震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城市發展要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集約化道路,堅持節流、開源、保護並重的原則,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依靠科技進步,積極開發新能源。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嚴格按照規劃提出的各類環保標準限期達標。要按照節能減排目標,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工作措施,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產能過剩行業發展,強化工業、交通和建築節能,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加強水資源保護,嚴格控制地下水的開採和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訂保護措施並嚴格實施。

  七、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創建宜居環境。統籌安排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城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穩步推進城市危舊房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質量。重視歷史文化和城市風貌特色保護,正確處理建設與保護的關係,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加強對壽州窯遺址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保護好城市「三山、三水」的空間格局,營造山、水、綠、城相融的景觀系統,突出城市特色。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淮南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淮南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淮南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淮南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淮南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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