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抓緊做好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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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抓緊做好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1〕60號
2001年8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抓緊做好企業事業單位

公安機構體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1〕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19號)精神,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截至目前,遼寧、上海、浙江、重慶、西藏、寧夏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按國發〔1994〕19號文件規定完成了工作任務;北京、河北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正在進行;海南、陝西等9個省(直轄市)準備啟動。從全國情況看,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工作進展還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單位不能準確理解國發〔1994〕19號文件的精神實質,等待觀望,執行不力;一些地方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劃歸地方公安機關建制序列後,所需經費、裝備、工作和生活設施等供應保障渠道不順,影響了正常執法工作。為加快推進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工作,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緊迫感,從講政治的高度貫徹落實國發〔1994〕19號文件精神,認真抓好體制改革方案的落實,對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要積極研究對策,及時加以解決;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配合,相互支持;有關方面要主動做好被撤銷機構人員的思想工作,解決好善後問題,並採取有力措施,進一步加強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要全部完成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改革工作。如逾期不能完成,無論是應撤銷未撤銷、還是應劃歸地方公安機關建制序列而未按批准方案落實的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一律予以撤銷。原擬定為劃歸機構、人員而下達的專項編制收回,專項增干指標不再使用。

三、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1〕11號)規定,對關閉破產礦山的公安機構,已經批准改變隸屬關係,列入地方公安機關建制序列的,按照國發〔1994〕19號文件規定執行;未經批准的,對有關人員作為一般職工或保衛人員進行安置。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對改變隸屬關係、劃歸地方公安機關建制序列的原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其經費、裝備、工作和生活設施、後勤保障等,統一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解決。凡地方人民政府無力承擔或不願承擔的,則對劃歸地方公安機關建制序列的原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予以撤銷,原核定的專項編制統一收回,專項增干指標不再使用。

五、企業事業單位在其公安機構被撤銷以後發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處工作,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由本單位負責。

六、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停止審批新的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此精神嚴格執行。

七、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繁重、時間緊迫,各地區要努力克服困難,紮實工作,認真按政策規定,嚴格按時間要求完成任務。要認真細緻地做好有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置工作,保證體制改革過程中企業事業單位秩序穩定。請公安部等部門適時對各地區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及時將有關情況予以通報。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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