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指定懸掛用國徽製作企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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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指定懸掛用國徽製作企業的通知
國辦函〔2006〕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以下簡稱《國徽法》),1997年,國務院辦公廳指定了北京印鈔廠等4家企業為懸掛用國徽的製作企業,對於維護國徽尊嚴,保證懸掛用國徽製作質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徽的製作和管理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需要對國徽製作企業重新進行指定。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就重新指定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徽法》第十二條關於「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製作」的規定,經過考查和評審,指定天津三五二二工廠、河北廊坊天平國徽廠、遼寧瀋陽市亞東徽標製造有限責任公司、安徽興皖玻璃鋼製品有限公司、浙江溫州市吳氏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浙江蒼南縣華徽鋁業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為懸掛用國徽的製作企業。

二、指定的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徽法》和國家標準製作懸掛用國徽,並切實做好售後服務工作。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加強對國徽製作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要取消其製作資格。

三、未經指定的企業不得製作懸掛用國徽。原指定企業本次未重新獲得指定的,不得再製作懸掛用國徽。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二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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