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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船舶登記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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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船舶登記的復函
國辦函〔2003〕31號
2003年4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3年/第1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授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船舶登記的復函
國辦函〔2003〕31號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何厚鏵先生:

  2003年3月13日《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進行船舶登記的請示》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16條的規定,國務院同意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船舶登記,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中國澳門」的名義頒發有關證件。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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