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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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
國辦發〔2004〕36號
2004年4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水價改革

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

國辦發〔2004〕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水資源短缺的國家,人均占有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資源分布不均衡,水體污染也很嚴重。目前,許多城市缺水情況日益嚴重,水資源短缺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突出問題。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價格槓桿在水資源配置、水需求調節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 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水價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近年來,我國水價改革取得了一定進展。水利工程水價有所提高,供水成本費用得到部分補償。城市供水價格基本完成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轉變,並已基本達到保本水平。普遍實行了污水處理收費制度,城市污水處理率有較大提高。水資源費徵收力度逐年加大,節水型水價機制正逐步形成。但是水價機制和管理還存在不少問題:一是部分地區終端水價偏低,不利於提高用戶節水意識;二是水利工程水價仍低於供水成本,致使工程老化失修;三是污水處理收費不到位,污水處理設施難以維持正常運轉;四是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偏低,不能反映我國水資源緊缺狀況;五是各類水價比價關係和計征方式不合理,不利於合理配置水資源。因此,應進一步深化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和優化配置水資源。

二、水價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二)水價改革的目標:建立充分體現我國水資源緊缺狀況,以節水和合理配置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為核心的水價機制。水價改革的原則:一是調整水價與理順水價結構相結合,按照不同用戶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層次供水價格體系,充分發揮價格機制對用水需求的調節作用,提高用水效率;二是水價制定與供水設施建設相結合,積極建立和培育水資源開發利用市場,實現水資源合理配置;三是合理利用水資源與防治水污染相結合,努力實現污水再生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水環境;四是供水單位良性發展與節水設施建設相結合,合理補償供水單位成本費用,促進節水工程建設和節水技術推廣;五是水價形成機制改革與供水單位經營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推進企業化管理和產業化經營,強化水價對供水單位的成本約束,努力發揮市場機制在水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三、合理調整供水價格,儘快理順水價結構

  (三)擴大水資源費徵收範圍並適當提高徵收標準。凡未徵收的地區要儘快開徵水資源費,並根據水資源緊缺程度,逐步提高徵收標準。要綜合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產業結構調整進展和企業承受能力,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網覆蓋範圍內取用地下水的自備水費高於自來水價格。地下水嚴重超采的地區,應加大水資源費調整力度,以限制地下水過度開採,促進再生水的利用。要將水資源費調整與供水價格調整結合起來,合理調節供水單位和政府間的收益。

  (四)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價。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將非農業用水價格儘快調整到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在大力整頓水價秩序,完善水費計收機制,取消不合理加價和收費,並降低管理成本基礎上,合理調整農業用水價格,逐步達到保本水平。

  (五)合理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城市供水價格是終端水價。要綜合考慮上游水價、水資源費情況,以及供水企業正常運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質、管網和計量系統改造等因素,在審核供水企業運營成本、強化成本約束基礎上,合理調整城市供水價格。

  (六)優先提高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各地區要限期開徵污水處理費。已開徵污水處理費的城市,在調整供水價格時,要優先將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調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暫時達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區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成本,制定城市污水處理費最低收費標準,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七)合理確定再生水價格。缺水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使用再生水,加強水質監測與信息發布,確保再生水使用安全。再生水費由生產供應單位向用戶按用水量計收。再生水價格要以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為原則,結合再生水水質、用途等情況,與自來水價格保持適當差價,按低於自來水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引導工業、洗車、市政設施及城市綠化等行業使用再生水。對再生水生產用電實行優惠電價,不執行峰谷電價政策,免徵水資源費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研究制定鼓勵生產和使用再生水的稅收政策,降低再生水生產和使用成本。同時,各地區要適時制定辦法,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強制部分行業使用再生水。

四、改革水價計價方式,強化徵收管理

  (八)加快推進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未實施階梯式水價的地區要爭取在2005年底前實施。已實施的地區,要依據本地情況,合理核定各級水量基數,在確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時,適當拉大各級水量間的差價,促進節約用水。實行用水包費制的地區,要限期實行計量計價制度。

  (九)切實推進抄表到戶工作。抄表到戶是實施階梯式水價的前提。各地區要切實加強領導和協調,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計量系統改造計劃和實施方案,供水企業因此增加的改造、運營和維護等費用,可計入供水價格,引導和支持供水企業推行抄表到戶。

  (十)科學制定各類用水定額和非居民用水計劃。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實施超計劃、超定額加價收費方式,缺水城市要實行高額累進加價制度。同時,適當拉大高耗水行業與其他行業用水的差價。對城市綠化、市政設施等公共設施用水要儘快實行計量計價制度。

  (十一)完善農業水費計收辦法。要將農業供水各環節水價納入政府價格管理範圍,推行到農戶的終端水價制度。切實加大農業灌溉設施改造力度,對末級渠系改造進行試點。改革農業供水管理體制和水費計收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計量收費,推行超定額用水加價等制度,促進節約用水,減輕農民水費負擔。

  (十二)加大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征管力度。採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的收繳率,切實加大對自備水用戶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的徵收力度。嚴禁用水單位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範圍內,擅自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規避交納污水處理費。自備水用戶水資源費要按其實際取水量計收,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水設施上安裝符合標準的計量設施,無計量設施的,可按取水設施的最大實際取水能力計收。同時,加強對污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為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以及節水設施建設和節水技術推廣提供資金保障。

五、加強水資源綜合規劃,努力推進供水管理體制改革

  (十三)儘快完成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工作。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做好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工作。要通過水資源評價,掌握水資源現狀和變化趨勢;在節水和保護水資源的前提下,研究分析水資源、水環境的承載能力,確定水資源可利用上限;根據水資源可利用潛力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抓緊完善水利及供水工程建設標準,合理調整生活、生產、生態用水定額,制定水資源優化配置方案及跨流域、跨地區配置的工程布局和方案。

  各地區要統籌考慮城市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協調供水、節水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施建設。建設項目要落實節水措施,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缺水地區在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時,要將污水處理再生利用作為緩解城市水資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同步規劃和建設污水再生利用設施。

  (十四)積極扶持和促進海水開發利用。儘快制訂和實施海水利用規劃,優化沿海地區水資源結構,擴大海水利用規模。沿海地區要統籌利用海水淡化水,對以供應居民用水為主的海水淡化廠和管網設施,應予以一定的扶持。利用海水生產淡水的,免徵水資源費,以降低其生產成本,扶持和促進海水開發和利用。

  (十五)加快城市供水管網更新改造步伐。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的規定,在對供水管網全面普查基礎上,對運行使用超過50年和嚴重老化的供水管網,儘快予以更新改造,有效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同時,要將供水管網和排水管網建設結合起來,缺水地區的供水管網改造應與再生水利用管網建設統籌進行,逐步建成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網相匹配的城市供排水管網體系。

  (十六)改革供水管理體制。水利工程供水單位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關於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5號)的要求,建立多樣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實行社會化和市場化,通過招標等市場方式,委託符合條件的單位管理水利工程,儘快建立符合我國國情、水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運行機制。城市供水和污水處理單位,要結合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現政企分開,逐步引入特許經營制度,通過創新機制促使供水單位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節水和水資源保護政策儘快落實到位

  (十七)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水價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實施難度大,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積極穩妥地分步推進。要充分考慮用戶的實際承受能力,確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實做好對低收入家庭的水費減免工作。各地區要把握水價改革時機,統籌考慮與其他價格改革的銜接,防止集中出台調價項目,保證水價改革順利實施。

  (十八)加強對水價改革工作的督查。各地區要儘快制訂水價改革規劃,完善配套措施,大力推進水價改革。要明確工作任務和要求,加強跟蹤指導和監督檢查,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各項政策儘快落實到位。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檢查通報各地工作進展情況。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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