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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撤銷中國絲綢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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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撤銷中國絲綢公司的通知
國辦發〔1986〕90號
1986年12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撤銷中國絲綢公司的通知

 
國辦發〔1986〕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撤銷中國絲綢公司。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絲綢公司撤銷後,絲綢生產的行業管理歸紡織工業部;蠶繭收購、絲綢內銷業務歸商業部;絲綢進出口業務歸經貿部。絲綢是我國出口創匯的重要商品之一,農、工、商、貿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業務分工,加強經濟責任,指定相應的機構承擔各項管理和經營業務,相互間要密切配合、協商辦事。

二、國家已批准的有關絲綢建設項目及現行的業務政策繼續有效,分別由有關部門執行。一九八七年的各項計劃,包括工業生產、外貿進出口、蠶繭收購、基建投資、技術改造、科研教育、物資供應、利用外資等均保持不變,分別按工業、外貿、商業切塊歸口下達,並隨着生產、出口、內銷的發展,相應予以調整。

三、中國絲綢公司的各項工作,分別由紡織部、商業部、經貿部承擔。已批准的利用外資項目繼續履行。中國絲綢公司向外擔保的協議項目、承擔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未了事項,由經貿部的進出口總公司繼續負責辦理,並為此對外發布公告。

四、絲綢公司現有幹部,凡在公司成立時從各部門劃轉過來的仍回原單位;公司成立後調入的幹部,隨現任工作劃分歸屬單位。

五、撤銷絲綢公司的工作於一九八六年年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絲綢管理體制和業務經營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鼓勵絲綢企業搞好工貿結合,加強橫向經濟聯合。

六、中國絲綢協會、流行色協會是行業性民間組織,有關方面要繼續支持辦好。絲綢行業性的國際活動,有關部門應繼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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