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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山西能源基地建設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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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山西能源基地建設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23號
1997年4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

山西能源基地建設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23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煤炭部:

你們《關於進一步支持山西能源基地建設的請示》(晉政發[1996]80號)收悉,經與有關部門研究,並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考慮到山西是我國重要的煤炭調出基地,為支持山西對地方煤礦進行扶持、改造、整頓、聯合、提高的工作,支持引黃入晉工程項目的建設,同意山西省噸煤徵收20元能源基地建設基金和噸煤徵收1元水資源補償費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00年底。

二、山西省地方煤礦建設項目,應按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報批,國家儘量給予支持,不切塊安排貸款。

三、恢復外調煤補貼政策涉及面較廣,情況比較複雜,需要統籌研究。

四、為解決電煤價格低於其他用煤價格的問題,國家已決定從1997年1月1日起較大幅度地提高全國電煤指導價。山西地方煤礦應繼續執行電煤國家指導價,出省電煤價格目前不宜放開。

五、為擴大晉煤外運量,國家正加緊晉煤外運鐵路通道建設,「九五」期間晉煤外運鐵路通過能力會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同時,鐵路部門將加強鐵路運輸調度工作,進一步提高運輸效率。國家計委、鐵道部也將在每年的煤炭訂貨會上儘量增加安排晉煤外運量,並把山西省衰老報廢礦井的運量安排給新投產的大型礦井。

六、國家有關部門正在研究改革全國鐵路自備車管理的辦法,屆時將一併解決山西省鐵路自備車問題。

七、山西省地方煤炭出口數量,在優先安排國內煤炭消費需求、保證國家主營渠道出口數量的前提下,按全國煤炭出口增長的比例同步增長,具體數量在每年的全國煤炭訂貨會上平衡確定。焦炭出口數量根據國際市場容量、鐵路運輸能力、港口接卸能力等,在年度計劃中確定。

八、為穩定煤炭出口經營秩序,目前不宜在山西省新設焦炭出口許可證發放點,山西省焦炭出口許可證仍在原發放點申領。

九、鑑於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主要是由一些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造成的,為提高環保意識,加強環境保護,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保護生態環境和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應主要由破壞生態環境和污染環境的單位負擔,地方財政給予適當幫助,國家只能對治理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重大工程項目給予扶持。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四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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