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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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意見
國辦發〔2015〕87號
2015年11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意見

國辦發〔2015〕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博士後制度是我國培養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項重要制度,自1985年建立以來,培養了一批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取得了一批重要科研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但與此同時,我國博士後制度還存在定位不夠明確、設站單位主體作用發揮不足、培養質量有待提升、招收培養評價辦法不夠健全、國際化水平不高等問題。為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更好發揮博士後制度在培養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中的重要作用,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並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人才優先發展戰略,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改革和政策創新,以解決制約博士後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為導向,以提高博士後研究人員培養質量為核心,創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長規律及博士後研究人員特點的管理制度,完善體制機制,健全服務體系,提升國際化水平,推動博士後事業科學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完善體制機制。把解決制約博士後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作為首要任務,明確博士後研究人員定位,完善考核獎勵制度,鞏固博士後制度獨特優勢,增強博士後制度吸引力。  堅持分類管理,着力提高質量。把提升博士後研究人員培養質量作為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核心,強化設站單位和博士後合作導師在博士後研究人員培養中的作用,支持設站單位對博士後研究人員實施分類管理。緊密結合重大項目,加強研究工作的創新性,加大學術交流和國際交流力度,培養更多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  堅持服務發展,扶持創新創業。把扶持創新創業作為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着力點,制定扶持政策,引導博士後研究人員到企業創新創業,把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堅持以人為本,健全服務體系。把健全服務體系作為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落腳點,建立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出站工作服務協調機制,建設交流平台,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更好的服務保障。  (三)主要目標。通過改革設站和招收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培養考核,促進國際交流,充分發揮博士後制度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引進中的重要作用、設站單位在博士後研究人員培養使用中的主體作用、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科研團隊中的骨幹作用,推動博士後制度成為吸引、培養高層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到2020年,重點高校、科研院所新進教學科研人員和國家重大科技項目中博士後研究人員比例有明顯提高,外籍和留學回國博士後新進站人數進一步增加,人才吸引效應顯著增強。  二、改革管理制度  (四)明確博士後研究人員定位。博士後研究人員作為國家有計劃、有目的培養的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間是具有流動性質的科研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時間一般為2年,根據項目需要可在2-4年內靈活確定;對進站後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應當根據項目資助期限和承擔的任務及時調整在站時間,最長不超過6年。博士後研究人員享受設站單位職工待遇,設站單位應按單位性質與博士後研究人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或工作協議,並按有關規定為博士後研究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明確設站單位主體地位。充分發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在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培養中的主體作用。博士後設站單位是對博士後研究人員進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研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規範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程序,加強過程評價,嚴格出站考核,切實履行管理責任。改革博士後證書發放方式,除國家實施的博士後培養專項計劃博士後證書由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發放外,科研流動站博士後證書由設站單位發放,科研工作站博士後證書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放。  (六)改進設站和培養方式。嚴格設站條件,嚴守設站程序,優化設站結構布局,適度控制設站規模,適當下放設站審批權限。開展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獨立招收試點和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設站方式改革試點。加大對中小型高科技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型高科技企業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支持力度,下放園區類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分站設站審批權限。在總結經驗基礎上,規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聯合培養工作。  (七)全面推開分級管理。逐步健全國家、省(區、市)、設站單位三級管理體制。國家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法規、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國家重點項目、資助計劃,開展設站審批、交流服務等工作。省級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省(區、市)博士後工作管理實施細則,開展進出站管理、經費資助、評估考核、服務保障等工作。設站單位負責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培養、考核、管理、服務等具體工作。  三、完善管理辦法  (八)完善招收辦法。堅持博士後制度培養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後申請者一般應為新近畢業的博士畢業生,年齡應在35周歲以下,申請進入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人才緊缺基礎薄弱的自然科學領域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可適當放寬進站條件。設有國家重點科研基地、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非設站單位,備案後可以依託重大科技項目招收項目博士後。適當放開設站單位博士畢業生不得進入本單位同一個一級學科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限制。在職博士後研究人員應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為主,並嚴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在職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  (九)健全培養及評價辦法。完善博士後研究人員站內資助辦法。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科研成果可作為在站或出站後評聘職稱的依據。強化設站單位專家學術委員會在博士後進站遴選、中期考核、出站評定中的作用,發揮博士後合作導師在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培養、考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以科研計劃書為主要內容的培養制度,完善以創新性科研成果為核心評價標準的博士後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支持設站單位對不同學科領域、不同研究類型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實施分類培養、分類評價。  (十)暢通退出渠道。明確博士後研究人員退站條件和程序。建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與全國人才流動中心、各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協調聯動機制,由全國人才流動中心或各省(區、市)確定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按照人事檔案管理規定接收保管退站、滯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的人事檔案。  四、提高培養質量  (十一)結合重點科研基地和項目培養。鼓勵設站單位、備案的非設站單位依託國家重點科研基地或承擔的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招收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鼓勵設站單位圍繞博士後研究人員組建科研創新團隊。支持博士後研究人員參與國家重點領域、重大專項、前沿技術和重大科學研究計劃。  (十二)加大交流力度。加大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實施力度,大力吸引海外博士來華(回國)從事博士後研究,加大博士後研究人員參加國際學術交流力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部門和設站單位設立博士後國際交流項目,與國際一流大學、科研院所等簽訂博士後研究人員交流協議,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學術交流活動,進一步提升學術水平,深入推進全國博士後學術交流活動。  (十三)完善評估機制。加強博士後研究人員培養質量動態跟蹤。對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實施分類評估。綜合評估工作每五年開展一次,對評估結果優秀的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表揚,對評估不合格的單位取消設站資格。指導地方建立實時、動態的評估體系,授權地方開展新設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評估工作。  五、支持創新創業  (十四)積極推進科研成果轉化。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國家區域發展總體戰略、適應產業轉型升級需要,統籌利用現有科技資源,依託現有創新示範中心和科研成果轉化基地,大力支持博士後研究人員創新創業,促進科研成果轉化。  (十五)完善創新創業激勵政策。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按規定享受國家關於支持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激勵政策。博士後研究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在站期間科研成果轉化收益。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調動博士後研究人員創新創業的積極性。  六、做好保障工作  (十六)完善博士後日常經費和科研經費投入機制。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後研究人員日常經費標準由每人每年5萬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萬元。整合優化各項博士後人才培養計劃,突出特色,提升效率。地方和設站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給予配套投入,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博士後創業基金。設站單位投入博士後工作的經費中,用於研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按照國家稅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推進博士後公寓建設,鼓勵地方和設站單位採取多種方式解決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周轉住房問題。  (十七)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採取鼓勵政策措施,引導社會資金通過設立優秀博士後獎勵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產業引導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後研究人員創新創業、資助創業孵化和科技成果轉化,並獲得相應的回報。  (十八)提升服務水平。建立國家與地方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出站工作服務協調機制,推進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出站「在線預審、一次辦結」服務平台建設和使用,提高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出站服務效率。為外籍來華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便利,按照在站時間辦理簽證、工作許可和居留手續。  (十九)建設交流平台。將全國博士後人才和科技項目交流信息服務系統納入「金保工程」統籌建設,加強博士後人才、科技成果與用人單位和市場的信息溝通,提供相應的服務。實施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科學優秀博士後論著出版支持計劃。發揮定期開展的博士後科技服務團作用,為中西部地區提供科技服務。支持地方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搭建區域性博士後交流平台,推進博士後人才和科技項目對接。  (二十)發揮社會組織作用。支持博士後發起成立學術性社會組織,搭建學術交流平台。通過政府轉移職能、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為博士後科技研發、自主創新、人才培養等方面提供服務。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同配合,確保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各項目標任務落實到位。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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