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北京外事服務秩序問題的復函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北京外事服務秩序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5〕28號
1995年4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

北京外事服務秩序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5〕2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關於整頓北京外事服務秩序的報告》(京政辦文〔1995〕6號)和《關於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有關涉外業務的請示》(〔1994〕外經貿合發第741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北京市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外事服務工作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1〕33號)精神,對外事服務秩序進行整頓。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有關單位應積極支持配合北京市做好這項工作,以保持良好的外事服務秩序。

  二、外事服務工作要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中國國際企業合作公司和中國國際人才開發中心在京開展向外企代表機構提供中國雇員的業務,納入北京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歸口管理。同意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也可以開展此項業務,連同該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可以繼續開展的介紹派出國外勞務人員返派到駐京外企代表機構工作的業務,一併納入北京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歸口管理。北京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應加強與這些單位的聯繫協商,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三、北京市在擬定外事服務管理配套規章的過程中,應認真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以使擬由北京市政府發布施行的規章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在此基礎上,各有關方面應嚴格依法辦事。

  四、為探索建立管理有序的有關外事服務的勞務市場,北京市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加強調查研究。北京市政府在開展這方面的專題調研等工作中,如有需要,可直接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繫協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