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着裝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着裝的通知 國辦發〔2003〕104號 2003年12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着裝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着裝的通知》(國辦發〔1986〕29號)的規定,擅自批准着裝,既影響了統一着裝的嚴肅性,又導致財政開支越來越大。對此,人民群眾意見很大,強烈要求予以糾正。為維護統一着裝的嚴肅性,制止擅自着裝行為,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一穿着制式服裝的,其批准權限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准。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統一着裝的有關規定,嚴禁擅自批准統一着裝,並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屬單位統一着裝。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統一着裝問題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對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着裝的,要收回已經發放的制式服裝及其標誌並予以銷毀。要堅決制止着裝混亂和穿着仿製「99 」式警服現象。凡不糾正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批准機關領導人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自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將整頓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財政、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擅自着裝問題,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監督。
三、經國務院批准統一着裝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改變着裝範圍、着裝標準和自費比例。
四、整頓統一着裝,對於糾正不正之風,規範執法,樹立行政執法部門的良好形象,減輕財政負擔,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做好整頓統一着裝工作。整頓統一着裝,涉及到部分幹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做好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此次清理整頓工作如期完成。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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