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改為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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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改為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的通知
國辦發〔1987〕39號
1987年6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

改為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的通知

國辦發〔1987〕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對全國文物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國務院決定將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改為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隸屬關係不變,仍由文化部領導。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獨立行使職權,計劃、財政、物資分配等單列戶頭。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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