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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增加硅鐵出口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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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增加硅鐵出口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9〕30號
1989年4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疆維吾爾

自治區增加硅鐵出口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9〕30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二日《關於要求增加1989年硅鐵出口計劃的請示》收悉。現函復如下:

  硅鐵為國內緊缺物資,為了確保國內需要,國家規定要嚴格限制出口。今年國家已安排你區出口硅鐵3500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出口1500噸),考慮到你區的實際情況,經國務院領導批准,同意給你區增加計劃外出口硅鐵3000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三來一補」項目的出口),由你區統籌安排。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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