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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無線電話審批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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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無線電話審批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辦函〔1992〕27號
1992年4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無線電話
審批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辦函〔1992〕27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無線電話保密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1991〕9號)發出後,國家保密局和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對國務院各部門現有無線電話進行了一次清理統計,頒發了「無線電話使用許可證」,並制定了相應的保密管理規定和申請安裝無線電話的保密審批辦法,對加強無線電話的保密管理和制止無線電話泄密取得了積極效果。根據領導同志的意見,為既加強保密管理又便利工作,決定簡化無線電話審批程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各部門副部級(含)以上領導同志安裝無線電話(含公用網和專用網),由本部門保密機構向國家保密局申請,國家保密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辦公廳審批同意後,由國家保密局發給使用許可證。

二、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和下屬單位安裝無線電話(含公用網和專用網),可由本部門保密委員會審核後報部門領導辦公會議審批,送國家保密局備案並發給使用許可證。三、國務院各部門如確因工作需要新建專用無線電話系統,須由本部門保密機構提出申請,由國家保密局和郵電部通信司審核後,報國務院辦公廳審批。經國務院辦公廳批准的專用無線系統,可到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台站執照和頻率指配手續,並由國家保密局和郵電部通信司分別發給「建網保密審查許可證」和「建網許可證」。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四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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