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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審批城市地下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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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審批城市地下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的通知
國辦發〔1995〕60號
1995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包括地鐵、輕軌等)在城市交通骨幹體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由於其建設投資大、運營成本高,國家和所在城市財政目前難以承受。根據我國城市現有經濟發展水平和國家財力狀況,當前必須嚴格控制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的發展,並對在建項目加強管理,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除北京廣州兩個在建地鐵項目和上海地鐵二號線項目外,今後一段時間內暫停審批城市地下快速軌道項目。對國務院國家計委已批准立項和原則同意建設的天津青島南京等城市的地鐵項目和瀋陽輕軌項目要停止對外簽約,國家計委要暫停審批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

二、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所有的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均屬大型項目,必須報國務院審批。任何地方均不得自行批准此類建設項目,不得擅自對外開展工作。凡未經批准自行立項和對外簽約的項目一律無效。造成重大損失者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三、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規劃工作。國家計委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訂我國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的發展規劃和地鐵設備國產化規劃。今後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的審批,均以國家軌道交通發展規劃為依據。

四、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對在建地鐵項目要加強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建設規模、延長線路、擴大拆遷、增加建設內容和提高建設標準。規劃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要堅持經濟實用的原則,優先選擇國產設備,減少拆遷,儘可能降低工程造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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