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機構改革中調整變動部門文件發送印章使用及懸掛部門名稱牌子等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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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機構改革中調整變動部門文件發送印章使用及懸掛部門名稱牌子等事項的通知
國辦函〔2003〕22號
2003年3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機構改革中

調整變動部門文件發送印章使用及

懸掛部門名稱牌子等事項的通知

國辦函〔2003〕22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設置方案,國務院已經下發《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為儘快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銜接和運轉,現將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發送、部門印章使用及懸掛部門名稱牌子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組建、設立及改組的部門和單位在「三定規定」下發前,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的發送範圍、份數和渠道不變;「三定規定」下發後,有關部門應依據機構設置變動情況,抓緊提出所需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的份數,其中新組建、設立部門還需明確收文渠道,報國務院辦公廳核准後發送。

  二、新組建、設立及改組、更名的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向國務院辦公廳申報啟用新印章和套印。新印章和套印啟用後,原印章和套印停止使用,並於2003年4月10日前送交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

  三、新組建、設立的機構均須懸掛書寫有部門、單位名稱的牌子。部門、單位名稱應採用國務院有關機構設置文件規定的名稱,不能使用簡稱。牌子的尺寸根據建築物的大小確定。牌子為白底黑字,字體為標準宋體或美術宋體,一律豎寫,不得使用繁體字或不規範的簡化字,牌子懸掛於機關正門左側,材質不作統一要求。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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