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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林業部在北戴河休養所擅自動工興建綜合服務樓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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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林業部在北戴河休養所擅自動工興建綜合服務樓的通報
國辦發〔1989〕44號
1989年9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林業部在北戴河

休養所擅自動工興建綜合服務樓的通報

 
國辦發〔1989〕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林業部在北戴河休養所內擅自動工興建綜合服務樓,嚴重違反了國務院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通報如下:

林業部北戴河休養所,建築面積一萬三千二百八十平方米,總投資一千一百萬元。去年八月,國務院清查北戴河、興城地區樓堂館所工作小組在北戴河現場檢查時,該項目已完成投資九百二十六萬五千元,基本形成二百五十張床位的能力。未完工程中有綜合服務樓(二百七十平方米)及小禮堂(二百八十八平方米),其中綜合服務樓主體結構已完成,小禮堂正在開挖地基。國務院清查北戴河、興城地區樓堂館所工作小組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上述綜合服務樓可以續建,小禮堂等要停建。在徵得林業部領導同意後,《秦皇島日報》去年九月五日公布了這一決定。此後,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又向林業部和其他有關部門、地區正式發出了《關於停建、緩建北戴河、興城兩地樓堂館所項目的通知》。但同年十月二十三日,林業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將另外一幢應當停建的綜合服務樓(一千一百六十五平方米)列入該部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追加了投資。今年二月,國務院清查北戴河、興城地區樓堂館所工作小組到該地複查時,發現這個項目的主體工程已搶建完成。

林業部這種不認真執行國務院停緩建決定的做法是錯誤的,部領導在此問題上負有領導責任。國務院決定:林業部有關領導要認真檢查,從中吸取教訓,並責成林業部對直接責任者作出嚴肅處理。

國務院各部門要從林業部的錯誤中吸取教訓,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都應當自覺地執行國務院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搞好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壓縮投資規模的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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