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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民族鄉人民政府稱謂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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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民族鄉人民政府稱謂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國辦函〔1985〕81號
1985年10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民族鄉人民政府稱謂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國辦函〔1985〕81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並民政廳:

你省民政廳「關於民族鄉人民政府稱謂問題的請示」((85)雲民民字第41號)收悉。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民族鄉問題的通知」(國發〔1983〕201號)第三條規定:「民族鄉的名稱,一般按照以地方名稱加民族名稱確定。」因此,來文中所寫的第一種稱謂是正確的,同意你省民政廳的意見。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的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國辦發〔1983〕20號),關於民族鄉人民政府名稱的規定,指的是「鄉」前冠以具體民族的名稱,作別種理解是不對的。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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