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水果、花卉、中藥材等植物檢疫工作分工問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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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水果、花卉、中藥材等植物檢疫工作分工問題的函 國辦函〔1997〕19號 1997年3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水果、花卉、中藥材等
植物檢疫工作分工問題的函
國辦函〔1997〕19號
農業部、林業部:
為了保證《植物檢疫條例》的貫徹實施,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將水果、花卉、中藥材等植物檢疫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水果(核桃、板栗等乾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中藥材由農業部門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檢疫;但是,省級人民政府已經規定由林業部門植物檢疫機構檢疫的,可以按其規定執行。
二、在植物檢疫工作中,各地方農業、林業部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密切配合,相互承認檢疫證明,不得重複檢疫,重複收費。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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