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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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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指導意見
國辦發〔2008〕51號
2008年6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汶川地震

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指導意見

國辦發〔2008〕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做好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引導各類捐贈資金的合理配置、規範使用,充分體現捐贈人意願,提高捐贈資金的使用效益,避免交叉重複和損失浪費,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資金使用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本意見所指的捐贈資金包括:各類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接收的向汶川地震災區捐贈的各類資金和中央組織部接收的特殊黨費。

二、捐贈資金使用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堅持尊重捐贈者意願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符合國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要求。在統籌安排各類捐贈資金時,對有明確捐贈意向的,要按捐贈人意向安排使用;對重複集中於同一地區或同一項目的定向捐贈資金,要按照規劃要求,在與捐贈人協商後調整使用。

捐贈資金全部用於汶川地震受災省份,優先用於民生項目,同時兼顧地區之間、項目之間投資規模和建設標準的基本均衡。安排捐贈資金遵循以下順序:一是房屋倒損農戶住房重建;二是學校、醫院、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設施及配套設備;三是對特困群眾、「兩孤一殘」人員等特殊群體的生活補助;四是農村道路、橋梁等基礎設施建設。

三、各類捐贈資金按以下要求安排: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接收的各類捐贈資金,中央組織部接收的特殊黨費,集中到在民政部開設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專戶,按照規劃安排使用。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和經民政部批准的可接收捐贈的其他公募基金會,可根據國家公布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與受災省份人民政府協商,認建或認領項目。

承擔對口支援任務的省份接收的捐贈資金,由該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與受援省級人民政府協商安排使用。

未安排對口支援任務的省份接收的捐贈資金,可按照國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直接用於與受災省份人民政府協商確定的項目,也可以集中到在民政部開設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專戶,統一安排使用。

四川、甘肅、陝西、重慶、雲南等五省市接收的捐贈資金,在符合捐贈者意願的前提下,原則上留歸本省市用於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

其他機構和社會組織接收的捐贈資金或繳入民政部開設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專戶,或繳入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按規定安排到受災省份使用。

四、為保障捐贈資金規範管理和有效使用,在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領導下,建立由民政部、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組成的指導協調機制,溝通相關工作信息,提出捐贈資金總體安排意見,加強對地方政府的指導和協調。受災省份也要建立相應的指導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捐贈資金安排使用中的問題。

五、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規範、高效、公開、透明,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民政部門要建立捐贈信息統計制度,定期統計和報告捐贈資金來源、規模、捐贈者意願等情況,及時公開發布。各有關部門和接收捐贈的機構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2008〕39號)要求,強化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保護捐贈者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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