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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瀋陽市自行決定向外商出讓國營企業產權問題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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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瀋陽市自行決定向外商出讓國營企業產權問題的通報
國辦發〔1990〕63號
1990年11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瀋陽市自行決定

向外商出讓國營企業產權問題的通報

國辦發〔1990〕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以來,瀋陽市人民政府為了引進國外資金,加速老企業基地的改造,自行決定向外商出讓國營企業(包括大中型企業)的產權。通過新聞發布會、派團出國、召開全市對外開放工作會議等形式對外進行宣傳,並在內部反覆醞釀出讓產權的企業名單。後經國務院指示有關部門及時干預,才停止了這一做法。

  國營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骨幹,產權屬全民所有。在改革、開放中,對其產權的處置是一個重大的政策問題,瀋陽市人民政府在未經請示上級政府和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的情況下,自行作出決定是錯誤的。據反映,此類問題在有的地方也同樣存在。為此,國務院決定將此事予以通報,以引起各地區、各部門的重視。在進一步深化改革的過程中,為防止發生混亂,對如何吸引外資、搞活國營大中型企業問題,國務院已責成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具體規定。在有關規定發布之前,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向外商出讓國營大中型企業的產權。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十一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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