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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河北省無極醫藥市場治理整頓情況報告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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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河北省無極醫藥市場治理整頓情況報告的復函
國辦函〔1993〕49號
1993年7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河北省無極醫藥市場

  治理整頓情況報告的復函

   國辦函〔1993〕49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無極醫藥市場治理整頓情況的報告》(冀政〔1993〕62號)收悉。經徵求衛生部、公安部、監察部、國家醫藥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見,並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和衛生部等七部門《關於河北省無極縣非法經營批發藥品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的報告》(衛報藥字〔1993〕第8號),你省對無極醫藥市場和非法經營批發藥品的問題依法進行了整頓,初步糾正了無極縣存在的非法經營批發藥品問題,取得了一定成效,望善始善終做好無極醫藥市場的整頓工作。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請你們對非法經營批發藥品者及銷售假藥的違法分子進行深入查處,依法處罰,決不能讓違法者在經濟上得到好處;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無視國家法規,導致無極縣非法經營藥品問題屢禁不止的主要責任者,要追究責任。對無極縣非法變造「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直接責任者要嚴肅處理。對縣有關部門發證收取的非法收入要依法全部沒收。

     四、你省在報告中第一條提出的「經整頓後保留十六家」及第三條提出的「對證照齊全的藥品生產廠家經政府批准可設立辦事機構」的意見,尚需進一步研究,請你們就此徵求衛生部、國家醫藥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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