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國外培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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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國外培訓的規定
國辦發〔1990〕4號
1990年1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派遣團組和

人員

赴國外培訓的規定

 
國辦發〔199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來,許多地區、部門陸續組織團組和人員到國外培訓。這對提高技術水平和改善經營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由於缺乏明確的統一歸口審批、管理制度,加之有些地區和部門審批把關不嚴,致使赴國外培訓工作出現混亂、失控等嚴重問題,對內、對外都造成不良影響。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整頓赴國外培訓工作、控制培訓人數的指示精神,特作如下規定:

一、赴國外培訓工作由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引進智力辦)歸口管理。引進智力辦根據國務院授權,制定統一的培訓政策、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二、引進技術設備項目合同規定的有關科技、專業人員的赴國外培訓工作,要根據協議有計劃地進行,由批准該項目合同的有出國審批權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報引進智力辦備案。任何單位不得巧立名目增加培訓人數和擴大培訓範圍,嚴禁藉機安插無關人員出國。

三、執行政府間經貿、科技等協定(限於國務院授權的部、委、局代表國家簽訂的多邊或雙邊協定)所規定的經貿、科技及其他業務人員的赴國外培訓工作,要根據協議有計劃地進行,由有出國審批權的主管部門審批,報引進智力辦備案。

四、各地區、各部門,無論通過何種渠道安排的本通知第二、三項以外的赴國外培訓項目,均須報引進智力辦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五、要嚴格控制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出國培訓。少數從事宏觀經濟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幹部出國培訓,由引進智力辦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和部門組織。其中,重要的團組由引進智力辦報國務院批准。任何其他地區和部門一律不得自行組織黨和國家機關幹部赴國外培訓。

六、有關單位和部門對外方資助的國外培訓項目,要認真審核,凡背景複雜或效益不高的,應予婉拒。

七、任何單位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組團出國培訓,不得以「培訓」、「實習」、「研討」、「交流」等名義變相組織公費旅遊。

   八、各地區、各部門要對赴國外培訓工作進行清理整頓,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的統一歸口管理單位。清理整頓的具體辦法由引進智力辦制定。

   九、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上述各項規定。凡違反本規定組織的出國培訓團組和人員,財務部門不予支付一切出國費用,外事部門不予辦理出國手續;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派遣團組和人員赴港澳地區培訓,也按上述規定辦理。

   原由國家教委歸口管理的向國外派遣留學和進修人員的工作,仍由國家教委歸口管理。

   本規定由引進智力辦制定實施細則,並自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實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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