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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浙江大學、杭州大學、浙江農業大學、浙江醫科大學合併組建新的浙江大學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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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浙江大學、杭州大學、浙江農業大學、浙江醫科大學合併組建新的浙江大學的復函
國辦函〔1998〕19號
1998年3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浙江大學、杭州大學、

浙江農業大學、浙江醫科大學合併

組建新的浙江大學的復函

國辦函〔1998〕19 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國家教委《關於浙江大學、杭州大學、浙江農業大學、浙江醫科大學合併組建新的浙江大學的請示》(浙政發〔1997〕239號)和《關於新的浙江大學籌建小組組長人選的補充請示》(教人〔1998〕5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浙江大學、杭州大學、浙江農業大學、浙江醫科大學合併組建新的浙江大學,校名為「浙江大學」。實行一個法人、一個領導班子、一個建制,並相應撤銷原有學校的獨立建制。

二、新的浙大為教育部直屬高校,教育部和浙江省共建共管,重大事項以教育部為主、商浙江省後決定,日常工作以浙江省為主管理。

三、同意原屬四校的在編人員、資產全部劃歸新的浙大統籌管理,教育部和浙江省分別撥款的投資渠道不變。雙方投入的經費由新的浙大統一安排使用。在新的浙大規劃建設中,浙江省人民政府應予以大力支持。新的浙大的人員編制、工資總額、資產管理、投資渠道等的具體操作辦法,請教育部牽頭,會同浙江省人民政府、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研究制定。

四、原則同意新的浙大自合併開始到2000年,除正常經費外,建設經費總投入為8億元,其中浙江省人民政府投入4億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撥款4億元。建設經費的投入要根據新的浙大總體建設規劃,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同意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按照對現浙江大學「211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意見逐年安排承擔該工程建設地方配套經費6000萬元。

五、同意財政部從1998年起,在核定教育部教育事業費預算時,每年安排浙江大學專項經費500萬元。

六、同意中組部意見,新的浙大黨委書記的任免由教育部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徵得中組部同意後,由教育部黨組辦理任免手續。同意新的浙大校長納入國務院管理幹部的範圍,由國務院任免。新的浙大校級領導班子副職的任免和管理按中組部、國家教委黨組《關於國家教委直屬高校領導幹部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教黨〔1993〕55號)辦理。

七、同意成立新的浙大籌建小組。組長由張浚生同志擔任,副組長由潘雲鶴同志擔任。新的浙大籌建小組在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

八、收到此函後,請按有關規定抓緊落實各項組建工作。1998年5月1日前宣布新的浙大成立。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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