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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浙江省蘭谿市非法成立金融機構並引發擠兌事件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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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浙江省蘭谿市非法成立金融機構並引發擠兌事件的通報
國辦發〔1996〕42號
1996年10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浙江省蘭谿市非法成立

金融機構並引發擠兌事件的通報

 
國辦發〔1996〕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浙江省蘭谿市三家非法成立的金融機構發生了儲戶擠兌事件,嚴重影響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安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1994年6月至1995年3月,蘭谿市體改委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批設了「蘭谿市蘭江民融資金服務部」、「蘭谿市蘭嘉民融資金服務部」和「蘭谿市職工融資服務社」三家融資機構(以下簡稱「融資機構」),蘭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這三家融資機構頒發了營業執照,並擅自將其業務範圍核定為「人民幣存貸業務」。這三家融資機構非法從事金融業務,通過比國家法定存款利率高50%、貸款利率高90%的方式擴張業務規模。當借款企業經營出現困難、貸款出現嚴重風險時,引起了存款人的心理恐慌。自1996年5月20日開始,這三家融資機構均出現儲戶擠兌,擠兌人數最多的一天達600多人,擠兌風波直至6月上旬才基本平息。

為了平息擠兌風波,維護社會穩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未向國務院請示,自行決定由當地國有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貸款4500萬元給有關企業,再由企業歸還這三家融資機構的借款,通過轉貸的辦法支付居民存款,這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越職權的。當地政府還準備把這三家融資機構的2319萬元不良貸款併入城市信用社來消化,更是錯誤的。

這次蘭谿市發生的擠兌事件,完全是由於蘭谿市有關部門超越職權擅自批設金融機構造成的。中國人民銀行蘭谿市支行作為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對非法設立金融機構未及時制止並向上級報告,事發之後處理失當,負有監管不力的責任。為嚴肅法紀,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國務院決定對浙江省蘭谿市非法成立金融機構並引發擠兌事件給予通報批評,並責成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對在此次事件中負有責任的蘭谿市體改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蘭谿市支行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從這一事件中認真汲取教訓,採取有力措施,堅決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一、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領導幹部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辦事,做學法、守法、執法的模範。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部門都不得擅自批准成立金融機構及有關籌備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強化金融風險意識,保證社會的穩定和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中國人民銀行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嚴格履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對非法成立金融機構及有關籌備機構或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要及時制止、依法查處並向上級報告;特別是對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穩定、涉及重大金融風險的問題,要及時報告。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由各級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當地人民銀行、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邀請法院、檢察院參加,對本地區的非法金融機構進行徹底清理。凡屬非法設立的金融機構或非法辦理金融業務的,要堅決予以取締,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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