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海南省人民政府請求延長廣東民族學院按半費在海南招收少數民族學生期限請示的復函
外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海南省人民政府請求延長廣東民族學院按半費在海南招收少數民族學生期限請示的復函 國辦函〔1994〕48號 1994年5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海南省人民政府
請求延長廣東民族學院按半費在海南招收
少數民族學生期限請示的復函
國辦函〔1994〕48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報送的《關於請求延長廣東民族學院按半費在海南招收少數民族學生期限的請示》(瓊府〔1994〕21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函復如下:
廣東民族學院按半費在海南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問題已經國務院辦公廳協調,提出解決辦法,國務院辦公廳曾就此發出明電(國辦發明電〔1990〕19號、20號)。有關廣東民族學院按半費在海南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期限問題,請你省直接與廣東省協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