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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海南省擅自動工興建海南國際新聞中心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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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海南省擅自動工興建海南國際新聞中心的通報
國辦發〔1989〕20號
1989年4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海南省擅自動工

興建海南國際新聞中心的通報

 
國辦發〔1989〕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海南省人民政府擅自批准動工興建海南國際新聞中心,嚴重違反了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十分錯誤的。經國務院批准,現通報如下:

海南國際新聞中心,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開工、上海《文匯報》下屬企業南聯(海南)實業公司投資興建的樓堂館所項目,總投資八千三百萬元,總建築面積五萬五千平方米,包括一幢二十四層的國際新聞中心大廈,二幢十二層的高級綜合寫字樓和八幢小型寫字樓,三幢住宅綜合樓。按照《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十五號)規定,進行樓堂館所建設,必須報批項目建議書和項目開工報告;總投資三千萬元以上的樓堂館所項目,其開工報告須經國家計委審查後報國務院審批,事前還須經審計署審計。海南省人民政府自行批准建設海南國際新聞中心,不按規定報批項目建議書和開工報告,也未經審計署審計,違反了上述規定。同時,《國務院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壓縮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的通知》(國發〔1988〕64號)明確規定,除按計劃可適當建設一些中低檔的旅遊旅館外,其他樓堂館所項目,從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內不准開工新建。海南省在這個《通知》下達後,仍無視國務院上述規定,於今年一月八日批准海南國際新聞中心開工建設,省里主要負責同志還親自參加開工典禮,這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表現,其錯誤性質是嚴重的。

根據《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樓堂館所項目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建設的,要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以經濟處罰、行政處分;項目建議書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建設的,除給予上述處罰外,還要全部或部分沒收建設項目。為嚴肅法紀和政紀,國務院決定,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按照上述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要立即停止該項目的建設,並作出深刻檢查,儘快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引以為戒,嚴格執行國務院的各項規定,增強法制和紀律觀念,認真搞好治理整頓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四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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