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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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
國辦發〔2005〕34號
2005年6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整治違法

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

國辦發〔2005〕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問題日益突出,企業違法排污現象屢禁不止,嚴重危害群眾生產生活的事件時有發生。環保總局、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司法部、工商總局、安全監管總局(以下稱國務院六部門)自2003年開始,組織開展了「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以下簡稱環保專項行動),並取得了一定成效。2005年是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的第三年,也是關鍵一年。為貫徹落實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的重要性

近年來,飲用水源地污染、大氣煙塵污染、城市噪聲超標等環境問題,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成為一些地方群眾上訪、投訴的焦點和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切實解決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污染問題,是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二、突出整治重點,明確工作目標

開展環保專項行動要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健康為目標,以解決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問題為重點,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為手段,集中整治企業違法排污行為,努力遏制污染反彈,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

環保專項行動的整治重點,一是城市噪聲擾民、大氣污染、飲用水源地污染和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等突出問題;二是鋼鐵、電解鋁、水泥、電石、煉焦、鐵合金等行業違法審批和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建設的問題;三是淮河流域、太湖流域、三峽庫區、南水北調工程沿線以及山西、內蒙古、陝西、寧夏交界地區等重點流域、區域存在的違法排污問題。

環保專項行動的具體目標是,重點監管企業穩定達標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環保「三同時」制度執行合格率達到90%以上,基層政府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基本得到糾正,群眾反覆投訴的環境污染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三、採取綜合措施,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一)掛牌督辦突出環境問題。要將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環境污染問題作為重點查處事項,掛牌督辦,落實責任,跟蹤督查,做到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掛牌督辦事項和處理結果要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國務院六部門重點掛牌督辦淮河流域、太湖流域和山西、內蒙古、陝西、寧夏交界地區工業污染整治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重點掛牌督辦本行政區域內群眾反覆投訴長期未能解決的環境污染、違法排污整治問題,要將掛牌督辦問題的解決情況,作為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

(二)大力懲治違法排污企業。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加大對違法排污企業的懲治力度,堅決遏制有法不依的行為。對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責令停建或停產,並限期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未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沒有污染防治設施的排污企業,責令停產並依法給予處罰。對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對長期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責令限期治理,並對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實行限產;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停產或關閉。對未按期淘汰的生產線,責令停產或關閉。對小造紙廠等「十五小」企業和小煉油廠、小玻璃廠、小水泥廠、小鋼鐵廠、小火電機組等「新五小」企業,責令關停。對在飲用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違法建設的項目,責令停建和拆除。對不能正常運行並超標排污的污水處理廠,責令限期治理。

(三)嚴肅追究環境保護行政責任。要認真落實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精神,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堅決糾正損害群眾權益的突出問題。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甚至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致使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對不依法行使職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政府及部門負責人、有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四)逐步建立整治違法排污企業的長效機制。要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建立法律、經濟、行政手段相配合的綜合治理機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監察部、環保總局要制訂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政責任追究的辦法,開展環境執法效能監察,提高執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企業約束機制和公眾監督機制,推行環境保護有獎舉報制度;加強環境執法能力建設,建立保障環境執法的投入機制。

四、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一)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繼續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政府主管負責同志要牽頭成立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制度,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廣泛動員部署,全面開展整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排污情況進行全面清查,認真分析影響環境質量的主要因素,梳理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環境問題,提出環保專項行動中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明確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並限期解決。

(二)加強部門協作。國務院六部門要切實負起牽頭責任,精心組織環保專項行動。要制訂工作方案,明確任務,落實責任,並加強督促檢查。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建立定期協商、聯合辦案制度和環境違法案件移交、移送、移辦制度,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發展改革部門要監督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政府及部門負責人、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司法機關要加大環境保護法制宣傳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門要及時註銷、吊銷被依法關閉企業的營業執照;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監管。

(三)建立考核制度。國務院六部門要制訂環保專項行動考核的辦法,從組織領導、案件督辦、污染反彈控制、環境執法能力建設等方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的情況進行考核,切實保障環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環保專項行動的各項工作逐級落實到基層政府,並將其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考核範圍,認真組織落實。

(四)加強社會宣傳和監督。要充分發揮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要公布排污大戶名單、違法排污企業名單、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和環保專項行動進展情況,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充分發揮「12369」環保熱線作用,暢通投訴渠道,積極鼓勵群眾廣泛參與。要制訂並落實環保專項行動宣傳計劃,積極組織新聞媒體進行跟蹤報道,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營造群眾參與和監督的良好氛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11月底前,將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的工作總結報送環保總局,由環保總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全面總結後報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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