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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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0〕53號
2000年7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

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0〕53號

司法部:

你部《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請示》(司發請〔2000〕011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部《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請進一步修改後自行印發並組織實施。

二、請你部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中發〔1993〕13號)、《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中發〔1999〕16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通知》   (國辦發〔1999〕92號)精神,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積極穩妥地推進公證工作改革,並注意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1999〕2號)相銜接,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切實把這項改革工作做好。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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