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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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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
國辦發〔2019〕45號
2019年9月5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農村公路
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
國辦發〔2019〕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村公路是服務「三農」的公益性基礎設施,是打贏脫貧攻堅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抓手。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農村公路工作,多次對「四好農村路」建設作出重要部署。為切實解決「四好農村路」工作中管好、護好的短板問題,加快建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長效機制,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緊緊圍繞打贏脫貧攻堅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統籌城鄉發展,以質量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諧、綠色發展為原則,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加強農村公路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統籌協調,形成上下聯動、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動「四好農村路」高質量發展,為廣大農民群眾致富奔小康、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目標

到2022年,基本建立權責清晰、齊抓共管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機制,形成財政投入職責明確、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格局。農村公路治理能力明顯提高,治理體系初步形成。農村公路通行條件和路域環境明顯提升,交通保障能力顯著增強。農村公路列養率達到100%,年均養護工程比例不低於5%,中等及以上農村公路占比不低於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體系完備、運轉高效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機制,基本實現城鄉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路況水平和路域環境根本性好轉,農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體系全面完善。

三、完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

(一)省、市級人民政府加強統籌和指導監督。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相關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權力和責任清單,強化省級統籌和政策引導,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籌集養護補助資金,加強養護管理機構能力建設指導,對市、縣級人民政府進行績效管理。市級人民政府要發揮好承上啟下作用,完善支持政策和養護資金補助機制,加強指導監督。

(二)縣級人民政府履行主體責任。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縣道縣管、鄉村道鄉村管」的原則,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權力和責任清單,並指導監督相關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履職盡責。大力推廣縣、鄉、村三級路長制,各級路長負責相應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建立「精幹高效、專兼結合、以專為主」的管理體系。按照「有路必養、養必到位」的要求,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及管理機構運行經費和人員支出納入一般公共財政預算,加大履職能力建設和管理養護投入力度。

(三)發揮鄉村兩級作用和農民群眾積極性。鄉級人民政府要確定專職工作人員,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好村道管理養護工作。村民委員會要按照「農民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採取一事一議、以工代賑等辦法組織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要加強宣傳引導,將愛路護路要求納入鄉規民約、村規民約;鼓勵採用以獎代補等方式,推廣將日常養護與應急搶通捆綁實施並交由農民承包;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會力量自主籌資籌勞參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通過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納入公益崗位等方式,為貧困戶提供就業機會。

四、強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保障

(四)落實成品油稅費改革資金。完善成品油稅費改革轉移支付政策,合理確定轉移支付規模,加大對普通公路養護的支持力度。成品油稅費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養路費部分,不得低於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養路費收入占「六費」(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收入的比例。成品油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用於普通公路養護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80%且不得用於公路新建。2022年起,該項資金不再列支管理機構運行經費和人員等其他支出。繼續執行省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補助政策,省級補助資金與切塊到市縣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稅費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養路費部分的比例不得低於15%,實際高於上述比例的不得再降低。

(五)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農村公路養護屬於地方財政事權,資金原則上由地方通過自有財力安排,對縣級人民政府落實支出責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上級人民政府可根據不同時期發展目標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中央在均衡性轉移支付中將進一步考慮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因素,加大對重點貧困地區支持力度,繼續安排車購稅資金支持農村公路升級改造、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和危橋改造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確保財政支出責任落實到位,將相關稅收返還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省、市、縣三級公共財政資金用於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總額不得低於以下標準:縣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省、市、縣三級公共財政投入比例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並建立與養護成本變化等因素相關聯的動態調整機制。

(六)強化養護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要建立對省級人民政府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考核機制,將考核結果與相關投資掛鉤。對地方各級公共財政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的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地方各級財政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監管,嚴禁農村公路建設採用施工方帶資的建設—移交(BT)模式,嚴禁地方以「建養一體化」名義新增隱性債務,公共資金使用情況要按有關規定對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將村道養護資金使用和養護質量等情況納入監督範圍。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七)創新農村公路發展投融資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採取資金補助、先養後補、以獎代補、無償提供料場等多種方式支持農村公路養護。將農村公路發展納入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支持範圍。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將農村公路建設和一定時期的養護進行捆綁招標,將農村公路與產業、園區、鄉村旅遊等經營性項目實行一體化開發,運營收益用於農村公路養護。鼓勵保險資金通過購買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方式合法合規參與農村公路發展,探索開展農村公路災毀保險。

五、建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長效機制

(八)加快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將人民群眾滿意度和受益程度、養護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率作為衡量標準,分類有序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與市場合理分工的養護生產組織模式。引導符合市場屬性的事業單位轉制為現代企業,鼓勵將幹線公路建設養護與農村公路捆綁招標,支持養護企業跨區域參與市場競爭。鼓勵通過簽訂長期養護合同、招投標約定等方式,引導專業養護企業加大投入,提高養護機械化水平。

(九)加強安全和信用管理。公路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公安、應急等職能部門參與農村公路竣(交)工驗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設施的農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市場監管,着力建立以質量為核心的信用評價機制,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並將信用記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會公開。

(十)強化法規政策和隊伍建設。推動公路法修訂,研究制定農村公路條例,探索通過民事賠償保護路產路權。堅持經濟實用、綠色環保理念,全面開展「美麗公路」創建工作,提高農村公路養護技術,完善路政管理指導體系,建立縣有路政員、鄉有監管員、村有護路員的路產路權保護隊伍。

各地區、各部門要將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作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的一項先行工程,同步部署落實。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和指導,制定本轄區改革實施方案,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督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壓實責任,認真抓好任務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完成各項任務。交通運輸部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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