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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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3〕76號
2003年9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

   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3〕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地質勘查是國民經濟建設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服務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全過程。地質勘查隊伍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仍然擔負着重要的任務。近年來,地質勘查單位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的部署,通過廣大幹部職工的共同努力,改革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對地質勘查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並逐步實現企業化經營的任務還沒有完成,在改革和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困難問題亟待解決。為此,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局所屬地質勘查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1〕2號)中的各項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要求,對文件的執行情況認真進行對照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二、維護企業化經營的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合法權益。國有地質勘查單位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採礦權,符合規定並經批准,其價款的部分或全部轉增為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國家資本金。

  三、對企業化經營的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定,經評估後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等方式處置。

  四、「十五」後兩年繼續保留已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中央直屬地質勘查單位基本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要給予積極支持,努力解決已實行屬地化管理地質勘查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欠賬過多問題。

  五、認真落實住房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相關政策。已實行屬地化管理地質勘查單位的住房改革支出,按照當地的統一政策執行。地質勘查單位改制為企業的,依法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納入地方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用。未改制為企業的,仍執行國家有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的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落實增加工資政策時,要保證地質勘查單位與其他事業單位享受同等待遇。同時,地質勘查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對未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工業部門地質勘查單位工作指導。支持其進行企業化改革,加大資產重組和結構調整力度,儘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七、切實加大地質勘查行業宏觀指導力度。國土資源部要繼續加強對地質勘查行業的綜合管理職能,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有關政策、法規,健全完善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市場環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積極為推進地質勘查單位的改革與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條件,指導地質勘查單位進行結構調整,幫助地質勘查單位加快改革和發展。

  八、各地質勘查單位要進一步轉變觀念,堅定改革方向,主動抓住機遇,充分利用國家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不斷發展壯大,實現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目標,使地質勘查工作更加緊密地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結合,更加主動地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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