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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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3〕60號
2003年6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安全生產


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3〕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是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重要內容。自2001年4月國務院部署開展以煤礦、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公共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專項整治工作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嚴厲打擊無證非法開採和違法生產經營活動,取締、關閉了一大批非法或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礦、小廠和生產經營網點,查處糾正了大量違規違章行為,排查和治理了大量事故隱患,安全生產條件有所改善,生產經營秩序明顯好轉,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得到加強,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向好轉。但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煤礦和非煤礦山、道路交通等領域事故多發的狀況尚未從根本上扭轉,重、特大事故仍然時有發生;一些證照不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廠、生產經營網點、個體運輸戶等仍在違法生產經營;一些整頓驗收後恢復生產經營的單位安全管理出現滑坡;一些重大事故隱患仍未得到整改。為此,我們一定要把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作為貫穿於整頓和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全過程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重要任務來抓。為鞏固和擴大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成果,把專項整治工作不斷推向深入,促進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的進一步改善,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煤礦和非煤礦山、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等為重點,依法整治,強化執法;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彈;突出重點,全面推進。

  把開展專項整治與學習宣傳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起來,把深化整治的過程變成依法規範安全生產行為、建立安全生產法制秩序的過程;把專項整治與加強日常性監督管理結合起來,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和監管工作機制;把專項整治與加強企業基礎工作結合起來,建立預防為主、持續改進的企業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把專項整治與全面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結合起來,持續不懈地抓好體制、法制和隊伍建設,構建安全生產法律、信息、技術裝備、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救援等支撐體系,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

  通過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堅決淘汰、關停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整頓和規範安全生產秩序;進一步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各類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督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有效遏制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重、特大事故多發勢頭,推動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的穩定好轉。

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內容和要求

  (一)以煤礦為重點的礦山安全整治。繼續依法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和各類非煤小礦山,嚴厲查處已關閉取締小煤礦和各類非煤小礦山擅自恢復生產的違法行為,嚴防死灰復燃。對通過停產整頓後已經省級政府驗收並重新核發「四證」(即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書)的小煤礦和整頓驗收合格的非煤小礦山,要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技術裝備水平,落實隱患整改和災害防治措施,增強防災抗災能力。沒有經過驗收的要繼續整頓,驗收之後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嚴重滑坡的,要限期停產整頓;經整頓仍然達不到安全標準的,要依法關閉。加強對瓦斯災害嚴重煤礦的監控,凡礦井通風系統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限期達標。要加強改制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對依法以租賃、承包、拍賣、股份合作、破產重組等形式進行改制的礦山企業,必須督促落實關於安全生產保障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安全整治。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事故多發的交通運輸企業,要堅決停運整頓。對不符合安全要求、隱患較大的交通運輸企業、個體運輸戶,要立即停業停運;經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和運輸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違章查糾力度,嚴肅查糾帶病車輛上路、無證經營、農用車非法載客、客貨混裝以及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無證駕駛、酒後駕車、逆向行駛等違規違章行為。依法取締生產或改裝不符合國家要求的汽車生產單位。加大事故多發路段重大隱患的治理整頓力度。堅決取締不符合資質規定的客運和危險品船舶運輸經營者,整頓違規經營客(渡)船、客滾船、高速客船、旅遊船、危險品船等 「四客一危 」船舶的企業,嚴肅查處農用船舶、漁業船舶和其他未經交通部門許可的船舶載客營運,取締無證無照和達到報廢年限仍在運營的船舶。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整治。嚴格危險化學品管理,加強監督執法,凡未經批准,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使用的企業,一律取締並予以處罰。對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裝備、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重大隱患的從業單位,要堅決關閉。督促有關企業和業戶依法做好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的安全評價工作,查找事故隱患,落實安全措施,對隱患和問題嚴重的單位要立即停產整頓。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工具和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嚴格危險化學品運輸監管,嚴厲打擊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行為;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做到持證經營,嚴禁無證銷售。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安全整治,對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礦、小電鍍廠、小電子器件廠等,要依法予以關閉。

  (四)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安全整治。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從業單位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繼續取締、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廠點。對生產車間、倉庫等達不到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企業,要限期整改、限量儲存;整改不合格的,吊銷許可證並予以關閉。嚴格原材料和產品出入庫登記制度,加強守衛看護,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記制度和監控網絡,嚴格雷管編號登記管理,防止丟失被盜。繼續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銷售領域的清理整頓,對非法經營銷售和使用者要依法查處。

  (五)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提高防禦火災能力。當前,要把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為深入整治的重點。凡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營業、生產、有人住宿期間被鎖閉的,必須當場改正。應急照明設置的場所、位置、數量不符合消防技術規範要求的,常閉式防火門閉門裝置損壞不能保持常閉狀態的,疏散門開啟方向錯誤的,以及商住樓經營部分與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開設置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處設置鐵柵欄的和在公共區域的外窗(包括學生、幼兒、老人、病員的集體宿舍和員工休息的房間外窗)安裝金屬護欄影響消防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對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強制實施並予以處罰。

  (六)其他相關領域的整治。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監管,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存在重大隱患、不認真進行整改以至發生重大事故的建築施工企業,要限期整改並降低資質,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對城市軌道交通的車輛、供電系統、信號系統、防災報警系統、通風排煙系統以及救援防護用品等設施設備存在的事故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建立重、特大事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處置機制;要認真做好對城市燃氣企業、供氣管道的安全檢查,防止民用燃氣泄漏、爆炸事故發生。加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工作,堅決查處非法製造、非法安裝、非法使用、無證操作等違法行為;進一步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隱患嚴重、不及時整改的,必須停止運行。

  民航、鐵路、旅遊、電力、冶金、機械、輕工、軍工、林業、紡織、教育等行業和領域,也要在前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深化安全整治工作,落實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三、進一步加強對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要堅持全國統一領導,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國務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下同)負責監督協調,各方面聯合行動,全社會齊抓共管。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進一步加強對整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並認真抓好落實,把安全生產的責任和措施落實到鄉鎮、企業。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抓好安全生產督促指導工作。在深化專項整治工作中,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負責指導煤礦及非煤礦山安全整治、煙花爆竹安全整治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整治,分別由公安部和交通部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公安部牽頭負責指導道路交通安全和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整治,交通部牽頭負責指導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國防科工委牽頭負責指導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建設部牽頭負責指導建築施工、城市軌道交通和城市燃氣安全整治,農業部牽頭負責指導農機和漁船安全整治,質檢總局牽頭負責指導特種設備的安全整治,其他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各項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門要積極配合,大力協同,並建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通氣匯報制度,及時溝通情況,協調行動,提高整治工作的效率。

  (二)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監察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點檢查和專項督查,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落實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的監控、整改情況,要及時通知當地政府部門。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的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都要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發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嚴格按照有關法規要求,一查到底,查明事故原因和責任,按時完成事故調查並批覆結案。要把安全生產的責任追究與「打黑除惡」、懲治腐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結合起來,堅決打掉保護傘,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三)加強制度建設,標本兼治。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配套法規和規章,加快安全生產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規章,使深化整治和安全生產各方面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所有重大危險源都要落實監控責任並向主管部門報告和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備案。建立重大隱患整改制度,所有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都要做到責任、人員、資金、時間「四落實」。對有關建設項目要嚴格實行「三同時」(即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並相應組織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從源頭上把住安全生產關。

  (四)開展企業安全評估,實施分類指導。通過評估,將企業的安全狀況劃分出不同等級。對安全狀況差的企業要加強監督,進行重點整治,淘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和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要抓緊對煤礦、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等重點領域的企業,以及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其他非公有制企業進行安全評估,並確保質量和進度。其他領域企業的安全評估工作也要儘快啟動。

  (五)搞好宣傳教育,加強輿論監督。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要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生產法律知識,強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使生產經營企業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和守法生產經營的觀念,為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要強化社會監督,繼續利用公開舉報電話、政府網站、信箱等途徑,鼓勵群眾舉報。對整治工作嚴重滯後,整治期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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