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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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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
國辦發〔2007〕73號
2007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


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
國辦發〔2007〕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職業資格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科學評價人才的一項重要制度。近年來,我國職業資格制度逐步完善,對提高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素質、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這一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集中表現為考試太亂、證書太濫:有的部門、地方和機構隨意設置職業資格,名目繁多、重複交叉;有些機構和個人以職業資格為名隨意舉辦考試、培訓、認證活動,亂收費、濫發證,甚至假冒權威機關名義組織所謂職業資格考試並頒發證書;一些機構擅自承辦境外職業資格的考試發證活動,高額收費等,社會對此反應強烈。為有效遏制職業資格設置、考試、發證等活動中的混亂現象,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維護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確保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順利實施,更好地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經國務院同意,近期對各類職業資格有關活動進行集中清理規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規範的原則和範圍

  (一)清理規範的原則。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科學人才觀為指導;堅持清理規範、依法管理與改革完善、有序發展相結合;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分類清理、分步實施。

  (二)清理規範的範圍。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各類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各類企業面向社會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

  二、清理規範的主要內容

  (一)清理規範職業資格的設置。職業資格必須在職業分類的基礎上統一規劃、規範設置。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職業(工種),國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對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性強、技能要求高的職業(工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職業標準,建立能力水平評價制度(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對重複交叉設置的職業資格,逐步進行歸併。對涉及在我國境內開展的境外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專門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准。

  凡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的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保留並向社會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取消,如確有必要保留,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按程序通過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形成國務院決定予以解決,或調整為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

  凡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設置的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要在清理規範的基礎上確定保留的項目並向社會公布。其他各類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都要分類進行清理:國務院其他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自行設置的要及時清理,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納入國家統一管理,並向社會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自行設置的應及時清理,確有必要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後納入國家統一管理,並向社會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調整為專業培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原則上不得設置職業資格,已經設置且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作為職業資格工作試點,逐步納入統一的職業資格管理,其他的應立即停止;各類企業不得自行開展冠以職業資格名稱的相關活動。

  (二)清理規範職業資格考試、鑑定。全面治理職業資格考試、鑑定等活動中的混亂現象。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考試、鑑定活動應與舉辦單位(機構)的性質和職能一致,不得使用含義模糊的名稱或假借行政機關名義開展考試、鑑定活動。開展職業資格的考試、鑑定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程序、規範實施、嚴肅考風考紀、切實加強管理。在本次清理規範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職業資格的相關考試、鑑定活動要立即停止。

  (三)清理規範職業資格證書的印製、發放。完善各類職業資格證書印製、發放和管理等工作環節的程序和辦法,嚴格規範證書樣式和「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資格」等字樣和國徽標誌的使用。嚴厲打擊違規違法印製、濫發證書等活動。

  (四)清理規範職業資格培訓、收費。整治各類職業資格培訓秩序,嚴禁強制開展考前培訓以及以考試為名推行培訓。舉辦職業資格考試的單位和機構一律不得組織與考試相關的培訓。對超越職能範圍或不按辦學許可證規定亂辦培訓的要予以查處,對在培訓活動中虛假宣傳和忽視培訓質量的要予以糾正。

  各類職業資格的考試、鑑定等有關收費,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收費政策。組織實施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要認真檢查與各類職業資格相關的收費活動,嚴肅查處和糾正各種違規收費行為。

  (五)改革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要在清理規範的基礎上,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按照各類人才成長與職業發展的規律,改革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健全相關法律法規。要根據職稱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納入職稱制度框架,構建面向全社會、符合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特點的人才評價體系。要做好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與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制度的銜接,建立健全面向全體技能勞動者的多元評價機制。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行業和社會組織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充分發揮行業管理部門和社會組織在組織實施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統一規劃、規範設置、分類管理、有序實施、嚴格監管的職業資格管理機制,促進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健康發展。

  三、清理規範的方法步驟

  (一)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職責權限和管轄範圍,認真組織對本系統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職業資格設置、考試、鑑定、培訓、收費和發證等活動進行清理規範。各類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由其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清理規範,民政部門予以配合。

  (二)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清理規範工作要於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時部署清理規範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清理規範工作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

  (三)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清理規範工作情況進行匯總,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分期分批向社會公告批准保留的職業資格的名稱、設置依據、類別、實施承辦的部門和機構。同時聲明,未經批准並公告的不得繼續開展與職業資格相關的考試、發證等活動。

  四、清理規範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清理規範職業資格相關活動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各地區、各部門要提高對清理規範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將清理規範工作與清理行政法規規章、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和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工作結合起來,統籌安排,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按時高質量地完成清理規範工作任務。

  (二)明確職責分工。職業資格的清理規範工作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公安、監察、教育、民政、財政、工商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財政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各類職業資格考試、鑑定、培訓、發證等收費活動進行全面清理,查處和糾正各種違規收費行為。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各類違法廣告、虛假宣傳、超範圍經營行為。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嚴厲打擊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職業資格之名進行詐騙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民政部門和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要對社會團體開展的有關活動加強指導和監督。

  (三)積極穩妥實施。要正確處理清理規範與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杜絕邊清理邊繼續違規設置職業資格的行為,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確保清理規範工作有序進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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