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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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
國辦發〔2015〕31號
2015年4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

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

國辦發〔2015〕3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在促進政府部門依法履職、為企業和群眾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存在着環節多、耗時長、收費亂、壟斷性強等問題,一些從事中介服務的機構與政府部門存在利益關聯,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業和群眾負擔,擾亂了市場秩序,甚至成為腐敗滋生的土壤。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清理和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規範的範圍

  國務院部門開展行政審批時,要求申請人委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以下稱中介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

  二、清理規範的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務事項。對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部門規章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條件要求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也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定中介服務。現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嚴禁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依照規定應由審批部門委託相關機構為其審批提供的技術性服務,納入行政審批程序,一律由審批部門委託開展,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二)破除中介服務壟斷。放寬中介服務機構准入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一律取消。各部門設定的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一律取消。進一步放開中介服務市場,嚴禁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各部門現有的限額管理規定一律取消。

  (三)切斷中介服務利益關聯。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鈎。對專業性強、市場暫時無力承接,短期內仍需由審批部門所屬(主管)單位開展的中介服務,審批部門必須明確過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國務院審改辦組織專家論證後按程序報批。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對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應同等對待;對申請人已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服務事項,不得再委託同一機構開展該事項的技術性審查。行業協會商會類中介服務機構一律與審批部門脫鈎,平等參與中介服務市場競爭。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政府機關離退休人員在中介服務機構兼職(任職)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不得領取報酬。

  (四)規範中介服務收費。對於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範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對於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同時深入推進中介服務收費改革,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定價範圍。事業單位提供中介服務的,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託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並納入部門預算。嚴禁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取費用、擴大收費範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嚴禁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

  (五)實行中介服務清單管理。對清理規範後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明確項目名稱、設置依據、服務時限,其中實行政府定價或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項目,同時明確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國務院審改辦會同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對審批部門提出擬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研究論證,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組織專家評估的基礎上,編制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今後確需新設的,必須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審查論證,依照法定程序設定並納入清單管理。各審批部門要在本部門網站將中介服務事項及相關信息與行政審批事項一併向社會公開。

  (六)加強中介服務監管。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範和標準,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建立懲戒和淘汰機制,嚴格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相關信用狀況和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示。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清理規範中介服務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將清理規範工作與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結合起來,制定本部門、本系統清理規範的具體工作方案,統籌安排,認真實施。

  (二)明確任務分工。各審批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清理規範工作,對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規範的意見,於2015年5月底前送國務院審改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等部門分別負責研究提出規範中介服務收費、建立健全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制度、強化行業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嚴格監督檢查。各審批部門要建立健全申請人對中介服務評價反饋機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國務院審改辦要會同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法制辦等部門,及時跟蹤各審批部門工作進展情況,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確保清理規範中介服務工作取得實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清理規範中介服務工作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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