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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玉米碎出口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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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玉米碎出口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8〕47號
1988年8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玉米碎出口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8〕47號

對外經濟貿易部:

你部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關於玉米碎出口問題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研究決定,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玉米碎、大豆碎列入一類出口商品,按國家計劃嚴格管理,並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

二、同意宣布實行出口許可證以前對外簽約成交並已開來信用證的四十二點八五萬噸玉米碎,經嚴格審查後批准出口,但外匯收入按計劃內出口辦理,即上繳中央百分之七十五,留成百分之二十五;其餘已對外簽約成交確又不能撤銷合同的,請你們從嚴掌握批准出口,所得外匯收入全部上繳中央。

三、糧食問題關係到國民經濟全局,各地、各部門必須顧全大局,決不能以損害國家利益去追求本單位的利益。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擅自出口糧食。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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