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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珠海經濟特區試辦國營外幣免稅商場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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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珠海經濟特區試辦國營外幣免稅商場的復函
國辦函〔1988〕5號
1988年2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珠海經濟特區

試辦國營外幣免稅商場的復函

國辦函〔1988〕5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轉報珠海經濟特區設立國營外幣免稅商場的函》收悉。現函復如下:

一、國務院同意在珠海經濟特區內試辦國營外幣免稅商場。在試辦過程中,要加強管理,認真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避免產生漏洞。

二、免稅商場以經營國產出口商品和特區自產產品為主,少量經營進口商品。經營範圍只限於服裝、鞋帽、玩具、日用品(含五金、搪瓷、塑料、玻璃、皮革製品)、工藝品、針織品、床上用品、室內裝飾用品、文化體育用品以及糧油食品等。以上商品不得批發或以零售價批量銷售。經銷的進口商品,按保稅倉庫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每年只給一定的限額。

三、供應對象只限港澳同胞、台灣同胞、華僑、外國人和特區境外員工。上述人員憑外國護照、回鄉證和特區境外員工居住證,到免稅商場選購。

四、免稅商場經營國產出口商品,按「以出頂進,外匯結算」的辦法,每年由免稅商場向有關外貿專業公司提出商品品種、數量及金額的要貨計劃,報有關經貿廳(委局)審定後辦理。其中屬於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由外貿專業公司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

五、對免稅商場經營的進口商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產品稅(或增值稅)。對從外貿專業公司訂購的「以出頂進,外匯結算」商品的免稅問題,每年由珠海市向財政部申報一次。免稅商場的營業稅和所得稅仍照章徵收。

六、免稅商場參加廣交會問題,開業後可由免稅商場另行報經貿部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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