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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禁止在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非法採金、非法捕獵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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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禁止在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非法採金、非法捕獵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5〕24號
1995年3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禁止在阿爾金山

自然保護區非法採金、非法捕獵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國辦函〔1995〕24號

新疆、青海、甘肅省(區)人民政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1995年阿爾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新政發〔1995〕15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疆、青海和甘肅省(區)人民政府要繼續認真貫徹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按照《關於研究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3〕191號)、《關於制止金農進入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非法採金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通〔1994〕34號)的要求,堅決禁止在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非法採金、非法捕獵。這項工作要建立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地(州)、縣。如再次發生進入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非法採金、非法捕獵問題,要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二、建立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人牽頭,青海、甘肅省人民政府負責人參加的三省(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交流情況,研究對策,統一行動。三省(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協調,積極配合。國家環保局、公安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支持,並做好監督檢查工作。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

  三、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工作,把嚴厲打擊非法採金、非法捕獵,作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切實保障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及周邊地區的社會安定。對違法違紀的有關責任者,要依照有關法規和政紀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儘快制定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定,健全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把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保護好、管理好。

  五、關於在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邊緣地區有限度地進行黃金資源的勘查開採問題,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關於研究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精神,先研究提出方案,經專家論證後,按地礦部、國家環保局、原國家黃金局《關於在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部分區域進行金礦勘查、開採問題的函》(地政發〔1991〕125號)的要求辦理。請地礦部、冶金部、國家環保局等有關部門給予積極支持和指導。在批准之前,不要組織力量進駐自然保護區勘查和開採黃金。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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