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意見 國辦發〔2019〕44號 2019年9月6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養豬業是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產業,豬肉是我國大多數居民最主要的肉食品。發展生豬生產,對於保障人民群眾生活、穩定物價、保持經濟平穩運行和社會大局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國養豬業綜合生產能力明顯提升,但產業布局不合理、基層動物防疫體系不健全等問題仍然突出,一些地方忽視甚至限制養豬業發展,豬肉市場供應階段性偏緊和豬價大幅波動時有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發生以來,生豬產業的短板和問題進一步暴露,能繁母豬和生豬存欄下降較多,產能明顯下滑,穩產保供壓力較大。為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增強豬肉供應保障能力,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以保障豬肉基本自給為目標,立足當前恢復生產保供給,着眼長遠轉變方式促轉型,強化責任落實,加大政策扶持,加強科技支撐,推動構建生產高效、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布局合理、產銷協調的生豬產業高質量發展新格局,更好滿足居民豬肉消費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生豬產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競爭力穩步提升,穩產保供的約束激勵機制和政策保障體系不斷完善,帶動中小養豬場(戶)發展的社會化服務體系逐步健全,豬肉供應保障能力持續增強,自給率保持在95%左右。到2022年,產業轉型升級取得重要進展,養殖規模化率達到58%左右,規模養豬場(戶)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78%以上。到2025年,產業素質明顯提升,養殖規模化率達到65%以上,規模養豬場(戶)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
(三)省負總責。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規劃引導,出台專門政策,在養殖用地、資金投入、融資服務、基層動物防疫機構隊伍建設等方面優先安排、優先保障。生豬主產省份要積極發展生豬生產,做到穩產增產;主銷省份要確保一定的自給率。各地區要增強大局意識,把握髮展階段,尊重市場規律,不得限制養豬業發展;嚴格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儘快將生豬生產恢復到正常水平,切實做好生豬穩產保供工作。
二、穩定當前生豬生產
(四)促進生產加快恢復。繼續實施種豬場和規模養豬場(戶)貸款貼息政策,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並將建設資金貸款納入貼息範圍。對2020年底前新建、改擴建種豬場、規模養豬場(戶)和禁養區內規模養豬場(戶)異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重點加強動物防疫、環境控制等設施建設。鼓勵地方結合實際加大生豬生產扶持力度。省級財政要落實生豬生產穩定專項補貼等措施,對受影響較大的生豬調出大縣的規模養豬場(戶)給予臨時性生產補助,穩定能繁母豬和生豬存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生豬產業發展,不得對養豬場(戶)和屠宰加工企業盲目限貸、抽貸、斷貸。省級農業信貸擔保公司在做好風險防控的基礎上,要把支持恢復生豬生產作為當前的重要任務,對發生過疫情及撲殺範圍內的養豬場(戶),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貸擔保服務。
(五)規範禁養區劃定與管理。嚴格依法依規科學劃定禁養區,除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之外,不得超範圍劃定禁養區。各地區要深入開展自查,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劃定的禁養區立即進行調整。對禁養區內確需關停搬遷的規模養豬場(戶),地方政府要安排用地支持異地重建。各省(區、市)要於2019年10月底前將自查結果及調整後的禁養區劃定情況報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備核。
(六)保障種豬、仔豬及生豬產品有序調運。進一步細化便捷措施,保障符合條件的種豬和仔豬調運,不得層層加碼禁運限運。優化種豬跨省調運檢疫程序,重點檢測非洲豬瘟,對其他病種開展風險評估,簡化實驗室檢測,降低調運成本。將仔豬及冷鮮豬肉納入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範圍。2020年6月30日前,對整車合法運輸種豬及冷凍豬肉的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
(七)持續加強非洲豬瘟防控。進一步壓實政府、部門和生豬產業各環節從業者責任,不折不扣落實疫情監測排查報告、突發疫情應急處置、生豬運輸和餐廚廢棄物監管等現行有效防控措施,確保疫情不反彈,增強養殖信心。堅持疫情日報告制度,嚴格實施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對瞞報、遲報疫情導致疫情擴散蔓延的,從嚴追責問責。落實好非洲豬瘟強制撲殺補助政策,加快補助資金發放,由現行按年度結算調整為每半年結算發放一次。對財政困難的縣市,省級財政要加大對撲殺補助的統籌支持力度,降低或取消縣市級財政承擔比例。
(八)加強生豬產銷監測。加大生豬生產統計調查頻次,為宏觀調控決策提供及時有效支撐。建立規模養豬場(戶)信息備案管理和生產月度報告制度,及時、準確掌握生豬生產形勢變化。強化分析預警,定期發布市場動態信息,引導生產,穩定預期。
(九)完善市場調控機制。認真執行《緩解生豬市場價格周期性波動調控預案》,嚴格落實中央和地方凍豬肉儲備任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社會冷庫資源參與豬肉收儲。合理把握凍豬肉儲備投放節奏和力度,多渠道供應銷售豬肉,確保重要節假日豬肉市場有效供應,保持豬肉價格在合理範圍。及時啟動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加快發展禽肉、牛羊肉等替代肉品生產。統籌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更好地保障市場供應。
三、加快構建現代養殖體系
(十)大力發展標準化規模養殖。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對新建、改擴建的養豬場(戶)簡化程序、加快審批。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支持新建、改擴建規模養豬場(戶)的基礎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繼續支持規模養豬場(戶)提升設施裝備條件。深入開展生豬養殖標準化示範創建,在全國創建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高質量標準化示範場。調整優化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範圍,支持養豬場(戶)購置自動飼餵、環境控制、疫病防控、廢棄物處理等農機裝備。
(十一)積極帶動中小養豬場(戶)發展。鼓勵有意願的農戶穩步擴大養殖規模。各地區要創新培訓形式,幫助中小養豬場(戶)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鼓勵各地區通過以獎代補、先建後補等方式,支持中小養豬場(戶)改進設施裝備條件。發揮龍頭企業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帶動作用,通過統一生產、統一營銷、技術共享、品牌共創等方式,與中小養豬場(戶)形成穩定利益共同體。培育壯大生產性服務業,採取多種方式服務中小養豬場(戶)。對散養農戶要加強指導幫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強行清退。
(十二)推動生豬生產科技進步。加強現代生豬良種繁育體系建設,實施生豬遺傳改良計劃,提升核心種源自給率,提高良種供應能力。加大現代種業提升工程投入,推動核心育種場建設與生豬產能相適應,支持地方豬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完善基礎設施條件,促進地方豬種保護與開發。實施生豬良種補貼,推廣人工授精技術,積極支持養豬場(戶)購買優良種豬精液。推進生豬養殖抗菌藥物減量使用,實施促生長抗菌藥物退出計劃,研發和推廣替代產品。加快推進生豬全產業鏈信息化,推廣普及智能養豬裝備,提高生產經營效率。
(十三)加快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繼續實施糞污資源化利用項目,將符合條件的非畜牧大縣納入實施範圍。推行種養結合,支持糞肥就地就近運輸和施用,配套建設糞肥田間貯存池、沼液輸送管網、沼液施用設施等,打通糞肥還田通道。各地區要建立健全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體系,及時足額落實地方補助資金,確保無害化處理企業可持續運行。
(十四)加大對生豬主產區支持力度。統籌資源環境條件,引導生豬養殖向環境容量大的地區轉移,支持大型生豬養殖企業全產業鏈布局。鼓勵生豬主銷省份支持主產省份發展生豬生產,通過資源環境補償、跨區合作建立養殖基地等方式,推動形成銷區補償產區的長效機制。發揮生豬調出大縣支撐保障作用,加大對生豬調出大縣的支持力度,增加獎勵資金規模,優化生豬調出大縣動態調整機制,支持生豬生產發展和流通基礎設施建設。
四、完善動物疫病防控體系
(十五)提升動物疫病防控能力。統籌做好非洲豬瘟以及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快非洲豬瘟疫苗研發。加強疫病防控技術培訓和分類指導,提升養豬場(戶)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加快實施分區防控,建立健全區域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建設無疫區和無疫小區。
(十六)強化疫病檢測和動物檢疫。加強公共檢測機構能力建設,支持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完善設施裝備,改善基層獸醫實驗室疫病檢測條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第三方檢測服務機構,推行政府購買社會化獸醫服務。指導督促生產經營主體配備檢測設施裝備,提升自檢能力。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檢疫規程,認真履職盡責。嚴肅查處不檢疫就出證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檢疫出證等違規行為。
(十七)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依託現有機構編制資源,建立健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中,結合建立執法事項清單,落實動物防疫執法責任,突出強化動物防疫執法力量。加強鄉鎮畜牧獸醫站建設,配備與養殖規模和工作任務相適應的防疫檢疫等專業技術人員,縣級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必要時採取措施增強工作力量。地方財政要保障工作經費和專項業務經費,改善設施裝備條件,落實工資待遇和有關津貼,確保基層動物防疫、檢疫和監督工作正常開展。
五、健全現代生豬流通體系
(十八)加快屠宰行業提擋升級。引導生豬屠宰加工向養殖集中區域轉移,鼓勵生豬就地就近屠宰,實現養殖屠宰匹配、產銷順暢銜接。開展生豬屠宰標準化創建,加快小型生豬屠宰廠(場)點撤停並轉。嚴格執行生豬屠宰環節非洲豬瘟自檢和駐場官方獸醫制度,對不符合檢疫檢測要求的屠宰廠(場),要依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責令關停。鼓勵生豬調出大縣建設屠宰加工企業和洗消中心,在用地、信貸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十九)變革傳統生豬調運方式。順應豬肉消費升級和生豬疫病防控的客觀要求,實現「運豬」向「運肉」轉變,逐步減少活豬長距離跨省(區、市)調運。加強大區域內生豬產銷銜接,生豬主銷省份要主動與主產省份建立長期穩定的供銷關係,實現大區域內供需大體平衡,除種豬和仔豬外,原則上活豬不跨大區域調運。推行豬肉產品冷鏈調運,加快建立冷鮮肉品流通和配送體系,實現「集中屠宰、品牌經營、冷鏈流通、冷鮮上市」。冷鏈物流企業用水、用電、用氣價格與工業同價,降低物流成本。加強豬肉消費宣傳引導,提高冷鮮肉消費比重。
(二十)加強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構建生豬主產區和主銷區有效對接的冷鏈物流基礎設施網絡。鼓勵屠宰企業建設標準化預冷集配中心、低溫分割加工車間、冷庫等設施,提高生豬產品加工儲藏能力。鼓勵屠宰企業配備必要的冷藏車等設備,提高長距離運輸能力。鼓勵生豬產品主銷區建設標準化流通型冷庫、低溫加工處理中心、冷鏈配送設施和冷鮮肉配送點,提高終端配送能力。
六、強化政策措施保障
(二十一)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完善生豬政策性保險,提高保險保額、擴大保險規模,並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聯動,鼓勵地方繼續開展並擴大生豬價格保險試點。創新金融信貸產品,探索將土地經營權、養殖圈舍、大型養殖機械等納入抵質押物範圍。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立足自身職能定位,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為生豬生產發展提供信貸支持。
(二十二)保障生豬養殖用地。各地區要遵循種養結合、農牧循環的客觀要求,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合理安排新增生豬養殖用地。完善設施農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15畝上限,保障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要。鼓勵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發展生豬生產,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支持政策措施。
(二十三)強化法治保障。加快修訂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研究修訂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健全生豬產業法律制度體系。嚴格落實畜牧法、動物防疫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加大執法監管力度,督促養豬場(戶)、屠宰加工企業等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對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依法查處生豬養殖、運輸、屠宰、無害化處理等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按照職責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實。各省(區、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將貫徹落實情況報國務院。明年國務院將適時開展生豬生產和供應情況督查,督查情況通報各地區。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9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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