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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紡織品出口用棉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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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紡織品出口用棉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9〕36號
1989年4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紡織品出口用棉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9〕36號

對外經濟貿易部:

  你部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報國務院領導的《關於紡織品出口用棉問題的緊急請示》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為了保證中央外匯收入和中央必需的外匯支出,紡織品出口一定要完成計劃。除所需的國內棉花要按計劃安排外,國務院決定用中央外匯進口的二十萬噸棉花要專項用於安排生產紡織品出口。具體分配數額由你部與商業部協商確定,對上海等上交中央外匯較多的出口紡織品重點地區要予以重點安排。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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