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組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有關石油公司劃轉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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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組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有關石油公司劃轉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8〕14號
1998年5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組建中國石油天然氣

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有關石油公司劃轉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8〕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關於組建兩個特大型石油石化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已經國務院批准。《請示》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有關要求,提出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分別劃歸新組建的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兩大集團公司)。為了加快兩大集團公司的組建工作,現將組建兩大集團公司涉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劃轉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重慶、四川、西藏、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屬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劃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吉林省吉化集團公司、吉林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劃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貴州、雲南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屬各級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劃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二、上述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和有關企業的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到兩大集團公司。此次劃轉不再進行資產評估和驗資,遺留問題逐步清理,妥善處理。

三、有關財務關係的劃轉,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財政劃轉基數及企業有關資產、工資、職工在冊人數等財務指標的劃轉,以財政部門批准的1997年企業決算數為準。

四、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兩大集團公司要緊密配合,抓緊做好交接工作,爭取在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在企業交接過程中,要嚴格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凡涉及企業資產轉移、人員變動、幹部提拔等事項均需徵得接收單位同意。各有關企業負責同志要堅守工作崗位,深入細緻地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間斷、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生產經營正常運轉。

五、做好兩大集團公司的組建和有關企業的劃轉工作,關係到維護國有資產完整,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的大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指定有關機構,精心組織,審慎處理,認真落實。對在有關企業劃轉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從嚴查處,並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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